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保涉及财政相关政策措施人人知晓、全面落地,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配套实施细则,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一)《若干意见》第一项:大力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我市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的基础上,除涉及公共安全和生态资源项目,授权地方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征;对地方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免征;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征。
1.对中央确定并授权地方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征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分别为:药品注册费,对药品注册申请人征收,征收标准人日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高于2200元×注册所需人数×注册所需天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征收,征收标准人日费用标准不高于每人每天1850元×注册所需人数×注册所需天数。
《若干意见》政策配套细则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免征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9〕7号),将上述两项收费标准一律降至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对地方有权确定征收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免征
涉及政府性基金项目共2项,分别是:防洪工程维护费(水利建设基金),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征收标准按流转税额的1%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原政策规定在我市范围内,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力用户外,均应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标准按每千瓦时0.05分。
《若干意见》政策配套细则为:《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的通知》(津财综〔2019〕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津财综〔2019〕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随电费征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停止征收。
3.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征
涉及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分别是:免征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原征收政策规定,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征收,收入中央、市级按8:2分成,征收标准:对国内出口货物每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吨5.6元。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每箱32元(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每箱64元(96元);免征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留成部分,原征收政策规定,对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收,并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若干意见》政策配套细则:一是《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天津海事局关于落实免征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综〔2019〕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缴费人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经市商务局审核确认后,按照缴纳港口建设费的20%相应给予缴费人补助资金。二是《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天津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免征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留成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经天津市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按照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60%相应给予各放映单位补助资金,资助影院持续发展。
4.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支持政策配套细则会议纪要》(津政纪〔2018〕33号)精神,市财政局要抓紧会同市残联、市税务局出台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具体办法,2019年1月印发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此项基金由我市税务机关征收,收入为市区两级收入。
为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目前,市财政局已会同市税务局、市残联出台《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降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津财综〔2019〕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按照上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我市社会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执行期限暂定5年。
保障金征收标准降低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若干意见》第二项:出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采取代征制度,供热工程建设实行市场化。
涉及政府性基金项目1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54号)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12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0元计征。
《若干意见》政策配套细则:《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规定,本市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与出让或划拨地块相关的城市道路、排水、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采取代征制度。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全面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原政策不予收取的工业、保障房等项目仍不予征收、沿用自行组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的做法外,其他项目全部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效期5年。
二、有关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政策
《若干意见》第九项: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织联合体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9〕1号),明确了10条配套设施细则分别从预留份额、价格扣除、信息公告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落实的方法步骤,明确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主管预算单位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预留采购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我市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是价格评审优惠。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联合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应当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是规范信息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或者价格扣除的具体比例。
四是鼓励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以与规模条件相关的业绩等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是强化措施保障。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积极落实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各区财政局应当加大对本级预算单位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积极落实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落实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政策的督促力度,对未按要求及时反馈相关落实情况的,将予以通报。
上述扶持措施,将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比重,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切实推进政府采购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