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津商务办〔2009〕25号
关于印发《市商务委政府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商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市商务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商务委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商务委及内设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做到合法、公正、及时、真实和便民。
第二章 组织实施体系
第五条 市商务委成立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委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信息化处、法规处、新闻处、机关党委、委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审批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法规处、信息化处、新闻处、机关党委、委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审批室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规章与细则的贯彻实施,推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负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
(三)负责编制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及时准确公开委机关政府信息,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充实、完善;
(五)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六)负责对拟公开的商务委机关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做好委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应用系统的使用及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内容;
(七)负责协调处理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八)负责监督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各成员处室工作分工及职责是:
(一)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部署,推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编制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及时准确公开委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协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组织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定并落实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收取提供信息的成本费用;
(二)信息化处:做好委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应用系统的使用及维护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内容;
(三)法规处:负责委机关拟出台规范性文件的事先法律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理或应诉工作;
(四)委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审批室:负责委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组织管理,推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审批事项、程序及时更新;
(五)新闻处:负责落实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做好委政府信息在新闻媒体的公开、发布工作;
(六)机关党委:负责监督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机关先进处室评选体系;接受并征求基层、群众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第八条 各处室是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处室处长作为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各处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的汇总整理和报送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积极配合委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和委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部署,保障我委政府信息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负责本处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三)负责受理和处理向本处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咨询;
(四)负责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本处室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各处室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机关各处室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委的机构设置、调整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本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规定;
(三)本委制定的商务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本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进度情况;
(六)本委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七)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各处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商务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市商务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商务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津商务办[2008]11号)执行。
第十三条 市商务委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商务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市商务委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二)公开的程序如下:
1、属于主动公开的各类公文,各处室承办人在拟文时应对该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对公开的文件提炼出内容概述,处室负责人在核稿时,对涉密的文件在定密审核栏里予以加注,对可以公开的须在发文纸“是否公开”和“是否上网”处注明“是”,送委分管领导签批。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前由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核。
2、文件印发后,各处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将公开文件标准格式的电子版及纸质文件共计10份送交委档案室。另外,各处室还将公开的纸质文件交新闻处备案;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各处室送交法规处按程序办理。
3、委档案室将公开文件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字样,向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邮寄纸质原件文本,一式三份,共计九份。具体地址如下: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邮编:300161;
市档案馆: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1号增1号,邮编:300191
市图书馆: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5号,邮编:300191
4、委档案室将公开文件的电子版发送到天津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http://www.tjzfxxgk.gov.cn)。(附: 市商务委机关处室公开文件流程图)
(三)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商务委主要通过天津商务网(http://www.tjcoc.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开,并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商务委新闻通报和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主动公开。
(四)市商务委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完善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由新闻发言人代表市商务委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此项工作由新闻处具体承办。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还需要市商务委提供的政府信息,可提出申请。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受理机构:市商务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2-58665678,022-58665658,
传真号码:022-58665555
邮政编码:300040
电子邮箱地址:xxgkbgs@tjcoc.gov.cn
(二)申请形式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在天津商务网(http://www.tjcoc.gov.cn)上填写电子版《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商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邮箱。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商务委档案室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
2、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商务委档案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三)申请的要求
1、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信息需求的,应当向市商务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3、申请人向市商务委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四)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商务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市商务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受理的程序。市商务委档案室负责统一受理各类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委档案室对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做好登记,由委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如需委相关处室答复的,应在3日内转交相关处室。相关业务处室于3日内提出答复意见,经处长审核后交委档案室统一对外答复。
(五)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时限。市商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2、一般情况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商务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上述情况,市商务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3、特殊情况的答复。
(1)市商务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商务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商务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同一申请人向市商务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商务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六)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中的要求,市商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七)收费标准。市商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委机关各处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各处室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承担委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各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统计和归档工作,并按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统计。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委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本细则的有效实施,设立委政府信息公开督察机构,设在机关党委,负责对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天津市商务网设立“在线投诉”专栏,督查机构负责定期接受关于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投诉、处理及反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在天津商务网公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商务委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商务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监督机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大厅设置的作风投诉箱及有关督查机构电子信箱进行举报、投诉。收到举报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商务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委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 通知
(共印50份)
抄送:委领导。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