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文件
津商务流通〔2010〕16号
关于做好我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全国煤炭工作座谈会和“关于做好2010年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做好我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体系
今年,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回升向好,煤炭市场需求将持续增长,煤炭经营流通更趋活跃。同时,又是贯彻落实“十一五”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具有决定性的一年,也是2007年至2009年全国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对继续申请从事煤炭经营,重新审查核发新证任务比较集中的一年。各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充实配备专业人员,细化工作职责,形成中央、直辖市两级发证,中央、直辖市、区(县)三级监管的工作体系,把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从今年开始,在市内六区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由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监管。
二、合理提高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条件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提高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条件,是我市企业不断扩大规模、提高素质、优化结构和规范经营秩序、提高招商引资水平,以及支持区、县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市将在2010年至2012年新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三年有效期内逐步提高经营企业在注册资金、经营设施、环保设施、计量与质检人员和经营规模考核等方面的准入条件,逐步实现国家发改委提出的“全面落实必须独立购置符合标准的煤炭质量检验设施、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质证书的煤炭质检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三、严格煤炭证到期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审查
从2010年2月10日至4月30日,凡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按照《关于对2007年至2009年煤炭经营企业重新申请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核查的通知》精神,对申请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各区、县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分期、分批有序推进,严格审查企业注册资金、环保证明、经营实绩和纳税凭证等重要检查资料,坚决杜绝把审查简单搞成统一延续资格和自动换证。从今年开始,在年度核查中属于不合格的或不接受年度经营资格核查的煤炭经营企业,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核准煤炭经营资格。
四、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
各区、县要按照调控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大力推进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规划目标。要认真组织开展年度全面检查,做好新的准入政策宣传,紧紧抓住今年煤炭证有效期满的时机,对到期后申请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严格考核标准和准许条件,坚决淘汰资格条件、经营规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企业。2010年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核准,将严格按照我市煤炭经营“十一五”规划和各区县分解目标执行,并全面做好国家发改委对我市执行“十一五”规划目标的考核和检查。
五、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违规经营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煤炭需求将保持较快增长。各区县煤炭审查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引导和支持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积极组织煤炭资源和运输,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煤炭质量,促进煤炭稳定有序供应;另一方面要会同工商、质检、环保、价格、税务和公安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坚决打击借煤炭市场需求趋旺之际,在煤炭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冲好,商业欺诈,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偷漏税收,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非法违规行为和无照经营、倒买倒卖煤炭经营资格证等违法行为,为合法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2010年至2012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核发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商业 煤炭 资格 监管 通知
(共印65份)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