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文件
津商务流通〔2011〕42号
关于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
审核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函〔2011〕210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完善家电以旧换新管理制度,现就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审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购买新家电5台以上,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补贴的购买人(以下简称“购买单位”)。
二、购买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三、审核程序
(一)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购买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材料,并在申请表中注明用途,到本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家电以旧换新审核专用章公章,一份申请表退回购买单位,一份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留存备案。
(三)购买单位在购买新家电时,须向家电销售企业提供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表。
(四)家电销售企业留存申请表,并与购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销售发票、家电回收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一起,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兑付补贴。
四、审核工作要求
(一)自2011年4月29日起,购买单位须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后,才能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活动。
(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购买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购买用途进行认真审核,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的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行为要加大审核力度,防止骗补和套利行为的发生。
(三)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兑付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时,要把申请表作为审核单位购买补贴资金的必备材料;若无申请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审核通过。
特此通知。
附件: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商业 家电以旧换新 审核 通知
(共印60份)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17日印发
附件
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
地 址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 |
|
电话 |
|
联系人 |
|
电话 |
|
申 请 事 项 |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
区县商务部门审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公章) | ||
备 注 |
|
注:“申请事项”中须注明新购家电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