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文件
津商务流通〔2011〕157号
关于开展2011年度拍卖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拍卖行业协会及各拍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市拍卖企业经营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市商务委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拍卖企业。
二、时间安排
2011年1月4日开始,2月29日结束。各区县拍卖经营监管部门须在2011年2月10日前完成本区域企业核查初审工作。
三、工作内容
重点对拍卖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情况和依法经营状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不再具备拍卖经营资格条件或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将依法给予限期整改或取消其拍卖经营资格等处理。
四、核查方法
(一)本次年度核查工作分三个阶段:
1、自查阶段(1月4日—1月31日)。各拍卖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内部自查,填报核查材料。
2、检查阶段(2月1日—2月13日)。各拍卖企业将核查材料报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拍卖企业进行检查及材料核实,对企业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报送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月报表网情况进行审查。对核查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将材料转至市拍卖行业协会汇总后上报市商务委;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督促其在30日内进行整改。
3、审核发证阶段(2月14日—2月29日)。市商务委审核材料,对核查合格的企业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核查合格章,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二)拍卖经营企业应提供以下核查材料:
1、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拍卖经营资格2011年度核查表(见本文附件);
3、拍卖师(至少一名)、从业人员(至少两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市拍卖行业协会核对后当场退还);
4、拍卖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5、2011年度拍卖公告复印件(包括:报纸刊头、版页、日期、公告内容);
6、2011年营业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7、连续六个月未举办拍卖会的企业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8、有文物拍卖资质的,须提供《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上述材料及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一式三份(市商务委、区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留存一份),书面采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上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度核查不合格:
1.未能提供全部核查材料。
2.虚报、瞒报年度核查内容。
3.不符合所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4.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5.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6、未按期向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或填报内容不属实。
对于有以上问题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的,由市商务委依法取消其拍卖经营资格。
本年度核查结果将通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抄送有关部门。
联系人:梁莹 联系电话:58665809
附件:天津市2011年度拍卖经营资格核查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商业 拍卖 核查 通知
(共印60份)
抄送:市工商局,文物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