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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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188/2015-0006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商务机科〔2015〕1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商贸口岸\外贸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

 

 

津商务机科〔201514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15年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要求,为做好2015年度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15年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

请各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确定专人,精心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申报,做到政策宣传不留死角,使广大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到政策支持。

特此通知。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5722       

(联系人: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李博览(进口技术类);

联系电话:58665651 18920175651

市商务委机电科技产业处  宋国华;

联系电话:5866552218920175522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赵成涛;

联系电话:2320562613821869276

(此件主动公开)

 


 

2015年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制定本指南。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五)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六)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471日至20156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471日至20156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七)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八)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九)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贴息。

二、企业申报贴息应填报和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及电子版,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进口产品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

3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或自成立至今)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资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

4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

5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报告正文字体字号用仿宋4号,段落标题用黑体小3号,总题目用黑体3号,左右边距留2.5厘米,纸张尺寸A4

(二)《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见附件3)及电子数据。

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进口有含量要求的资源性产品、原材料,应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分别注明实际含量,并提供相应的含量证明材料。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应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中C7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6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十)企业须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采用左侧胶装方式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由封面、目录、正文组成,按照申报要求内容依次装订。申报材料正文每页要有页号,目录中要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号,封面字体字号、目录及表格请参照“格式样本”(见附件4)。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企业应将所有进口贴息材料上报注册地所在区域商务主管部门。在企业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各区域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

有关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二)各区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审后(滨海新区商务、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各功能区的企业纸质材料汇总审核工作),于825日前将两部门联合盖章的汇总表(见附件5)一份、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三份)报送市商务委,逾期不予受理。

各区域在提交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相关文件电子版,包括:所在区域进口贴息资金汇总表,企业申请报告、申报说明以及申请表。其中,企业申请报告用WORD文档,资金汇总表、企业资金申报说明和企业资金申请表用EXCEL文档。

申报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2

(三)按照商务部要求,今年各地企业申报电子数据需录入进口贴息资金申报系统。此项工作由各区域商务主管部门于831日前完成。各申报企业应予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如实向注册地所在区域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并严格按随附的EXCEL表格样式填报《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以方便将数据倒入申报系统。各区域商务主管部门应确保电子数据与纸质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各申报企业应明确项目申报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确保联系畅通。

附件:1.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

2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3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4.申报材料格式

5.进口贴息资金汇总表(区县)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57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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