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文件
津商务秩序〔2017〕16号
市商务委关于做好药品流通行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医药商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285号)和《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关于做好药品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商秩司函〔2017〕27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零容忍”的态度,按照从严从实从细的要求,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作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业务科室专人管、负主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药品流通行业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药品流通企业,市医药商业协会要指导会员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形成规范化、常态化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有效提升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三、自查自纠,整改落实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药品流通企业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包括:对药品流通全过程及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
四、配合排查,治理隐患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大检查的统一部署,根据药品流通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对存在的重点隐患是否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重点排查经营高风险药品、特殊药品和容易导致事故药品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重点流程、重点岗位。重点排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做好运输安全、储存安全、防火安全、促销活动安全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医药商业协会要尽快向辖区内药品流通企业和会员单位传达贯彻本通知要求,指导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将行业指导督促、自查排查相关工作情况于9月4日前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将按照有关要求适时开展督查、抽查。
2017年8月18日
(联系人:市场秩序处 张艳静;联系电话:5866553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