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文件
津商务市场〔2017〕18号
市商务委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与信息采集工作的紧急通知
我市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国家商务部《关于启动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建政函〔2017〕483号)精神,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防范通过二手车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备案与信息采集的范围包括:全市所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交易市场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二、立即开展企业备案和信息采集工作。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公司、拍卖公司、经纪公司、鉴定评估机构,登陆国家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bfqc.scjss.mofcom.gov.cn/或http://ecomp.mofcom.gov.cn/)
进行备案和信息采集工作。要确保按照“二手车用户使用手册(见附件)”,逐车、实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二手车交易信息,包括:买方信息、卖方信息、代理人信息、车辆信息、交易信息等。9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的交易信息须补录。同时,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要按期登录系统完成月报或季报。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发挥行业业务与信息枢纽作用,在办事大厅要张贴本通知,日常工作中要宣传、提醒在市场开展业务的各类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备案与交易信息实时录入工作。
四、本次部署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与信息采集工作,是国家和我市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所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树立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到位。市、区各有关部门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对于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二手车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
2017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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