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津商务行规〔2018〕1号
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
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及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联合下发通知,就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号)要求,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含土地使用费、土地开发费,下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缴纳场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相关合同等约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不需要缴纳场地使用费。
2018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