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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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商务委关于天津中信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
000125188/2018-0004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商务国际〔2018〕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商贸口岸\外贸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文件

 

 

 

津商务国际20186

 

 


市商务委关于天津中信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批复

 

天津中信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到期换证的请示》(津中信申字2018第〔00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经审核,天津中信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条件,并已向我委足额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同意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从事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港澳台地区)业务。

二、请公司严格遵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统一的外经贸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接受我委的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

三、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重视对劳务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为劳务人员提供保险及出境手续等服务,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外情况,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确保劳务人员人身安全,遇到突发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我委报告。

四、公司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我委备案。并按照《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等相关管理规定,上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及外派劳务人员信息系统数据。

五、公司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委将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特此批复。

 

 

 

201852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市场监管委、市外办、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85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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