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文件
津商务流通〔2018〕16号
市商务委关于对2015—2016年度
物流标准化试点及2017年供应链体系建设
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项目申报,准确理解把握项目发生费用的标准,经与市财政局沟通,现对《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5〕31号)及《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36号)文件中,涉及有关申报项目的费用发生的标准作一补充通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今后申报的项目费用发生按照权责发生制执行,并依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予以认定,对以现金支付的建设类项目不予支持。
2018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