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商务局文件
津商务服贸〔2019〕1号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贸易
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8号)中关于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落实试点地区重点企业数据直报工作,经我局研究,市统计局审查,制定了《天津市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制度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附件:《天津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批准通知书》
(联系人: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 李博览;
联系电话:5866565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
(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
天津市商务局制定
2018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天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 说 明.................................................................................. 6
二、报 表 目 录...................................................................... 8
服务贸易单位业务情况......................................................... 9
三、附 录.................................................................................. 12
四、附 则.................................................................................. 13
一、总 说 明
(一)目的和意义
为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天津市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天津市服务贸易发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统计数据,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对象及范围
本统计制度统计对象为本市辖区内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单位。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调查频次为季报,样本单位于季后的15日前报送,数据采用网上直报。
(四)统计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服务贸易进出口年度规模以上单位全面调查,规模以下单位重点调查的方法,企业名单由商务部确定。
以服务行业门类划定业务规模,规模划定如下:
行业门类 |
服务贸易进出口限额 |
加工服务 |
50万元以上 |
运输服务 |
300万元以上 |
旅行 |
100万元以上 |
建设 |
1000万元以上 |
保险服务 |
1000万元以上 |
金融服务 |
300万元以上 |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
2000万元以上 |
其他商业服务 |
300万元以上 |
文化和娱乐服务 |
100万元以上 |
其他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 |
700万元以上 |
其他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
1000万元以上 |
其他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 |
1000万元以上 |
(五)组织方式和渠道
1、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天津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工作,综合汇总、编制全市服务进出口统计资料;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服务贸易单位申报数据的核准工作;服务贸易单位负责管理本部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服务贸易业务的统计资料,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服务贸易业务情况等有关信息。
2、天津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服务贸易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
3、服务贸易统计报表采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单位直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市商务局汇总全市服务贸易统计资料。
(六)统计资料公布方式
服务贸易季度统计数据由商务局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测算,形成服务贸易运行分析报告,该报告供本部门及其他部门使用。
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规范数据使用行为,不得对外公布服务贸易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
(七)天津市商务局对各单位及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准确性和严肃性。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数据来源 |
报送日期 |
报送方式 |
页码 |
基层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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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贸津统基表 |
服务贸易单位 业务情况 |
季报 |
服务贸易单位填报 |
季后15日内 |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
9 |
表 号:服贸津统基表 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 批准机关:天津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津统批函(2018)24号 有效期至:2020年1月
20 年 季度 计量单位:美元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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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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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总部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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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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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自贸试验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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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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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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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贸易实际进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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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门类 |
进口国 |
当季金额(美元) |
本年累计(美元) |
去年同期累计(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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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贸易实际出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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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门类 |
出口国 |
当季金额(美元) |
本年累计(美元) |
去年同期累计(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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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测下季度服务贸易进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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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门类 |
预测下季度进口金额(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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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测下季度服务贸易出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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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门类 |
预测下季度出口金额(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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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服务贸易业务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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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本单位近期内服务贸易进出口形势的信心(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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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乐观 □B.持平 □C.不乐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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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目前本单位服务贸易业状况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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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盈利 □B.持平 □C.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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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我国(我市)服务贸易扶持政策的了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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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了解 □B.基本了解 □C.了解得不多 □D.不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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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邮箱: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一、填表目的:反映服务贸易单位实际业务情况。
二、调查范围:规模以上全面调查,规模以下重点调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报告期为季报。季后15日前。服务贸易业务发生单位以电子数据方式网上直报。
四、注册地区:填报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区域。(按照《2018年天津市服务贸易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五、出口金额、进口金额:计量单位为“美元”,若结算币种非美元,按结算当日汇率折算美元值。
六、行业门类:
1、加工服务:指对他人拥有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包括由不拥有相关货物的单位承担的加工、装配、贴标签和包装等服务。包括由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产生的工缴费收入及支出。来料加工指由外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也可采用各作各价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我方与外方同一客户同时签订进口和出口合同,由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料(或由我方添配一部分国产原辅料),我方按要求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各作各价。在成品返销原客户后,我方收取成品出口值与来料进口值之间的差价。出料加工指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包括:加工贸易所涉及境内购买的材料成本;带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2、运输服务:指一个经济体的居民为另一个经济体的居民提供的海运服务、空运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公路运输服务、内陆水道运输、空间运输、管道运输服务、运输辅助服务以及其他运输服务等。包括运送旅客、运输货物(货运)、出租(包租)运输工具及机组人员以及相关的支持和辅助服务。不包括在内的相关项目是运费保险、非居民承运人在港口购买的货物、铁路设施、港口和机场设施的修理以及出租或包租不带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
3、旅行服务:指包括旅行者在其访问的经济体逗留不满一年的期间从该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旅行者的国际运费不包括在内。公务旅行包括为各种公务活动出国的公务旅行者对货物和服务的购买;公务旅行者包括:中途停留或短暂停留的运输工具的乘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政府雇员;执行公务的国际组织雇员;代表其雇主单位前往非常住经济体的员工;因商业目的出行的自营职业者;以及,边境工人、季节工人和前往另一非常住经济体就业并在当地被常住雇主雇用的其他短期工人。私人旅行包括除公务以外目的的出国旅行者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例如,度假、参与娱乐和文化活动、探亲访友、朝圣、以及同保健和医疗有关的目的。
4、建设服务:指在一家单位所属领土之外的地点的该单位的雇员从事建筑项目和安装的工作,包括构成建筑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具体包括工地准备工作、房屋建筑工作、土木工程建筑工作、机械的安装和装配以及其他建筑服务,例如建筑或拆除设备及操作员的出租服务或房屋外部清洁工作,以及建筑修理。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服务包括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城市和其他发展项目的建筑设计有关的交易;水坝、桥梁、机场、交钥匙项目等的规划和项目设计;土地测量;制图;产品测试和证明以及技术检验服务。采矿工程不包括在内。建筑服务不包括直接投资者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或联营公司和外地办事处实施的项目。建筑服务的出口额指中国的居民单位向非居民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非居民单位在中国购买的货物和服务;进口额指非居民单位向中国的居民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中国的居民单位在东道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5、保险服务: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保险、养老金计划和标准化担保计划的辅助服务所涉及的保费、费用等。
6、金融服务:指除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之外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通常包括由银行和其他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务,如存款吸纳和贷款、信用证、信用卡、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佣金和费用、保理、承销、支付清算等服务。还包括金融咨询、金融资产或金条托管、金融资产管理及监控、流动资金提供、非保险类的风险承担、合并与收购、信用评级、证券交易和信托等服务。
7、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电信服务指通过电话、电传、电报、无线广播、电视线缆、电视卫星、电子邮件、传真等广播或传送音频、图像、数据或其他信息。计算机服务指与计算机有关的硬件和软件相关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信息服务包括通讯社服务,如向媒体提供新闻、照片和有关资料报道;数据库服务,如数据库构思、数据存储以及数据和数据库(包括目录和邮件列表)通过在线和磁性、光学或印刷介质进行的分发;网页搜索门户 ,即客户输入关键查询字段寻找互联网址的搜索引擎服务;非批量订购报纸、期刊和书籍及电子出版物等。
8、其他商务服务:指市场管理、包装服务、办公服务、信用服务、担保服务等。
9、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文化服务是指新闻出版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体育和娱乐服务是指体育和娱乐性体育活动的宣传和组织服务、体育和娱乐性体育设施经营服务、运动员服务、其他体育和娱乐性体育服务。
10、别处未涵盖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常住者对于非常住者拥有的货物进行的保养和维修工作(或反之)。维修可能在维修地点或其他地方进行。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运输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属于这个项目,运输设备的清洁则属于运输服务。建筑维修和保养属于建筑服务。计算机的保养和维修属于计算机服务。铁路运输设备修理不包括火车机车回厂修理和发动机修理活动;船舶修理不包括船舶回厂修复、发动机修理以及船舶拆除活动;航空航天器修理不包括航空航天器回厂修理和发动机修理活动。
11、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指专利服务、商标服务、版权服务、软件服务、工商登记代理服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服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指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及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12、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向政府提供货物或公共服务,以提高政府货物及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13、健康服务:是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多个产业,包括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健身养生等领域。其中中医药服务:是运用中医药理念、方法、技术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包括中医医疗、中医医药。
14、技术:是指有技术的一方为另一方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非常规性的计算、设计、测量、分析、安装、调试,以及提供技术信息、改进工艺流程、进行技术诊断等服务。
三、附 录
2018年天津市服务贸易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
区划名称 |
区划代码 |
天津市 |
120000000 |
和平区 |
120101000 |
河东区 |
120102000 |
河西区 |
120103000 |
南开区 |
120104000 |
河北区 |
120105000 |
红桥区 |
120106000 |
东丽区 |
120110000 |
西青区 |
120111000 |
津南区 |
120112000 |
北辰区 |
120113000 |
武清区 |
120114000 |
宝坻区 |
120115000 |
滨海新区 |
120116000 |
开发区 |
120116400 |
保税区 |
120116401 |
天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120116402 |
东疆保税港区 |
120116403 |
中心商务区 |
120116404 |
临港经济区 |
120116405 |
中新天津生态城 |
120116406 |
宁河区 |
120117000 |
静海区 |
120118000 |
蓟州区 |
120119000 |
1、统计货币币种为美元和人民币,美元、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2、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区域行政区划根据国家统计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执行。
逢法定节假日,报表报出日期可相应顺延(双休日报表不顺延)。
3、本制度由天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