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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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商务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188/2019-0004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商流通〔2019〕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修改和废止依据:
此文件有效期已截止,故失效。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文件

天津市公安局

津商流通〔20199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城乡高效配送重点工程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1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交办运〔201875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8552号)、《市商务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关于对开展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39号)的总体要求,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市商务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

2019820

(联系电话:市商务局 58665682;邮箱:TJSMWL@126.com

市交通运输委 24539344

市公安局 2311743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

为推动我市城市配送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现制定本规范。

一、目的意义

为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规范城市配送市场秩序,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改善城市配送发展环境,推动城市配送车辆实行统一车型(统一城配车型),统一标识(统一喷涂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安装车载智能监控设备)(以下简称“四统一”)开展集中配送和共同配送业务。

实施城市配送车辆“四统一”是加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举措,是打造一支标准化城市配送队伍,树立城市配送规范化形象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构建服务规范、方便快捷、畅通高效、保障有力的城市配送体系的重要保障;对于加快城市配送车辆车型及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管理,促进城市配送车辆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建设规范

(一)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范围

注册在津从事城市配送车队规模不少于20部的企业,其城市配送车辆(含新能源、冷链车辆)须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的相关要求和《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系列C型厢式货车、系列H型封闭式货车标准;从事冷链保鲜运输的城市配送车辆,还应当配备全程温控车载设备。

(二)统一车型

1. 系列C型厢式货车、系列H型封闭式货车燃油类货车须符合国六以上天津环保排放标准;新能源电动车辆须符合充电桩120千瓦及以上的充电匹配等技术要求,车辆须有电池加热功能,单车荷载总质量不超过4.5吨,单车单次满载续航里程≥260公里。

2. 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对接入该平台的“四统一”车辆各项指标合格率负责考核,且需进行现场实地查验。

3. 用于城市配送的车辆应为我市注册的机动车。

(三)统一标识

1. 对统一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的新能源货车及其他厢式货车(包括冷链配送车)实施统一喷涂“天津城市共配”标识(见附件1)。市公安局对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车辆,且经过市商务局备案的(天津城市共同配送专用车备案表见附件2统一喷涂“天津城市共配”标识的车辆,登记、检验提供便利政策。

(四)统一管理

1. 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需拓展资源向运营企业提供货源信息、优质低价充电资源、金融服务、业务培训等更多增值服务。

2. 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对接入该平台的运营企业车辆的离线率进行监测及上报,离线率分为定点率和轨迹率两项;对平台下放订单作业、接受平台订单的运营车辆及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数据的监测和上报。

3. 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对合作充电桩场站的充电桩峰谷电价充电数量、商业电价充电数量、充电车辆及充电时长、单车单月充电信息、单车全年充电信息、充电异常情况等相关数据进行收集、监测及汇总分析。

4. 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对天津城区停靠需求、通行需求收集、汇总与上报。

5. 对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的城配运营企业申请停靠及通行便利政策时,需进行作业认证,通过平台在线提供作业业务合同、业务合同与平台下单信息相匹配等。

6. 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对接入该平台的城配企业及运营司机,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133号)及《城市共同配送企业服务质量规范》(DB12/T 874-2019),开展行业自律及安全运营岗前培训并须通过平台认证,认证期为一年一期;接入平台的运营企业,对“四统一”车辆的运营安全及安全生产作业负全责。

7. 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接入的生产型企业或货源级企业,根据参与共同配送和集中配送的业务量进行监测与上报。

(五)统一技术标准

1. 按照天津市汽车电子标识试点工程项目建设要求,对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的城配车辆须安装汽车电子标识及具备导航定位、运力资源调配、全程揽派货物、跟踪、优化配送路线、实施路径规划等功能的嵌入式智能车载设备,从事冷链保鲜运输的城市配送车辆,还应当配备全程温控车载设备,提供实时监测服务。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提供技术要求及相关参数。以上信息化设备须确保正常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申请补领或换领。

2. 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对统一安装的车载智能监控设备的有效运行负责,需留存安装设备实景照片、资料,设备上线验证等全过程工作及验证监督。

三、退出机制

(一)主动申请

对已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的运营企业全部车辆或部分车辆申请退出的,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在接到退出备案证明(天津城市共同配送专用车退出申请表见附件315个工作日内,需自行去除车体“天津城市共配”标识,并前往市车管所变更机动车行驶证。

(二)取消资格

对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不符合建设规范要求的运营企业,在接到取消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资格通知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自行去除“天津城市共配”标识,携带取消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资格的通知,前往市车管所变更机动车行驶证。

市商务局将车辆退出信息函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退出车辆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四、政策支持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对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标准的城市配送运营企业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市商务局对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的运营企业,根据市财政预算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对安装的智能车载设备、车辆喷涂“天津城市共配”标识等费用给予补贴。

市交通运输委对行驶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全路段的合法装载货车实施通行费6.5折优惠;安装ETC设备且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通行天津市高速公路享受通行费9.5折优惠,待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车辆可通行ETC车道实现不停车快捷缴费;继续做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市公安局对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车辆,且经过市商务局备案的统一喷涂“天津城市共配”标识的车辆,登记、检验及通行提供便利政策。

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向主管部门申请优先给予城市配送运营车辆“停靠及“通行”许可指标;对评选出的城市共同配送级运营企业(城市共同配送级运营企业规范见附件4),车载智能设备的流量费给予全额补贴,城市共同配送级运营企业的评选为一年一评,有效期一年,并颁发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城市共同配送级驾驶员(城市共同配送级驾驶员服务规范见附件5),岗前培训认证费给予全额补贴。

五、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管理工作协商、协调、协同工作机制,强化资源共享与执法联动,密切沟通联络,加强对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的监督管理,督促配送车辆按照规定的时段和路段行驶、停放,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依法严格查处客货混载、非法改装、假牌假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共同推动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的运营车辆,进行非法运营作业并构成犯罪的;对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运营企业人为破坏车载智能监控设备的;对离线率超过《市商务局关于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相关车辆数据纳入统计的通知》有关要求的;伪造或超核定数量私自喷涂统一标识的;加涂(贴)其他商业性广告及其他标示的车辆,取消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并将相关信息函告商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退出车辆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责任分工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号),予以通报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二)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的运营车辆须每月清零车辆交通违法,否则不予提供通行便利;对一个月内出现3条(含)以上交通违法,或因交通违法被记6分(含)以上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停发相关通行证1个月;一个月内出现10条(含)以上交通违法,或出现涉牌、酒驾等一次性记12分的严重交通违法的车辆,该企业将取消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三)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的运营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中、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有权责令运营车辆企业进行司机岗前再培训;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中、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运营企业,取消该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六、申请标准

申请主体应为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或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此次申请“四统一”城市配送车辆期间至201912月底,新增不超过1000辆。

附件:1. 天津城市共配车体标识

2. 天津城市共同配送专用车备案表

3. 天津城市共同配送专用车退出备案表

4. 城市共同配送级企业运营规范

5. 城市共同配送级驾驶员服务规范

   


天津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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