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商务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
二手车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二手车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天津海关、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税务局
天津海关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二手车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二手车出口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开展二手车出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
第三条 在本市开展二手车出口工作,总体上采用“出口企业+配套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即:出口企业指经备案的二手车出口经营主体,也是出口二手车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配套企业指与出口企业开展合作的服务公司,提供出口二手车整备、检测、仓储等服务(其中提供检测服务的企业须为第三方检测机构)。配套企业的甄选采用市场化原则,由出口企业自愿选择配套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将配套企业情况报送至出口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出口企业用于出口且已转入本市的二手车不得向国内销售,除车辆整备、检测、集港外不得在本市行驶。
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二手车转入本市,不受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限制,应当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注销登记。
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二手小客车,可以使用二手小客车出口指标办理机动车登记。二手小客车出口指标配置与使用纳入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优先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条件成熟后逐步复制、推广至本市其他区域。
第二章 监管模式
第六条 建立天津市二手车出口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天津海关、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商务局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推动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第七条 建设天津市二手车出口服务和监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信息对政府部门、出口企业及配套企业开放,通过每辆出口二手车唯一的车辆识别代码(VIN)将其车辆信息、许可证申领、出口指标配置、交易登记、整备检测、集中存放、报关清关、车辆注销、境外售后等全流程信息“串联”起来,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
平台相关政府部门、出口企业及配套企业应根据各自职能及时更新平台信息。
第八条 依托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掌握出口企业和配套企业的经营情况,将其作为甄选及退出的参考依据,实施从甄选到退出全过程的联动约束和信用约束。
第九条 研究制定出口二手车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管管理。第三方检测公司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出口前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二手车禁止出口。
第十条 支持依法成立的二手车出口行业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在行业自律、出口目标国准入标准研究、信息咨询、行业规范制定、政策培训、行业监测及预警、交易纠纷调解、行业共同利益维护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三章 出口企业的评审及退出
第十一条 意向出口企业根据相关通知内容及时间节点上报申报材料,经出口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企业合法经营情况征询、社会公示等流程择优上报商务部备案,通过商务部备案的企业获得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出口企业须参加市商务局组织的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出口企业并向商务部备案。出口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的考核结果分合格、限期整改和撤销资质三个等级。对于撤销资质的,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认后,及时向商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出口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二)连续一年没有二手车出口实绩的,连续时间以商务部批复的时间起算;
(三)经相关部门查实,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经相关部门查实,出口本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禁止出口车辆的;
(五)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风险分类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开展二手车出口工作的。
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退出后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退出后产生的各类纠纷,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第四章 出口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出口企业应掌握出口目标国市场准入政策,确保出口二手车符合出口目标国市场相关标准。出口目标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二手车应达到中国或本市二手车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出口企业应向二手车进口企业明示车辆信息,如实签订贸易合同,明确二手车出口后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禁止出口: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报废标准要求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车辆;
(二)抵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等与登记信息不相符,或者有凿改等迹象的嫌疑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八)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九)其它不宜出口的车辆。
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应建立出口二手车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出口二手车进入到配套企业集中存放场地后静态存放,除车辆整备、检测、集港外不得在本市行驶。
第二十条 出口企业应建立与出口品牌、数量相应的境外维修备件供应体系。通过自建售后服务网络、与境外优质经销商合作和售后渠道合作、对境外售后维修人员培训等方式,切实保障出口车辆备品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着力培育以质量、品牌和服务为核心的二手车出口国际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出口企业应建立二手车出口境外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境外出口二手车质量和售后服务重大问题。
第五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是本市二手车出口工作统筹协调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关于推动二手车出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分析本市二手车出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二手车出口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及市政府报告二手车出口工作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二手车出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订完善二手车出口企业及配套企业甄选条件,负责出口企业评审、考核及退出工作;
(二)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督查检查;
(三)向商务部备案出口企业,审核、发放出口许可证;
(四)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议;
(五)天津市二手车出口服务和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及运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本区域内二手车出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助出口企业和配套企业解决相关问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范区域内出口企业及配套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辖区内出口企业及配套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组织本区域意向出口企业的申报、初审及配套(整备、检测、仓储)企业的核实工作;
(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推动区域内二手车出口全产业链协调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二手小客车出口指标的配置、发放及管理工作;
(二)做好二手小客车出口指标发放与交易登记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二)优化完善机动车登记流程。
第二十七条 天津海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负责出口二手车的通关管理制度、作业流程、操作规范的实施工作;
(二)优化海关监管措施、出口通关作业流程,为二手车出口提供便利化通关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税务局主要按照现行出口税收政策,为二手车出口企业办理涉税事宜。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维护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各相关单位归集和公示出口企业及配套企业信用信息提供畅通渠道。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变化为“严重失信”的,依据有关规定告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配合市商务局做好二手车出口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