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我市医疗
机构产生的可回收的输液瓶(袋)
回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医疗机构废输液瓶(袋)回收摸底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医疗机构产生的可回收的输液瓶(袋)回收调查工作
医疗机构产生的可回收的输液瓶(袋)是指未经患者体液、血液和排泄物污染的输液瓶(袋)。
(一)调查对象。此次调查的对象范围包括全市医疗机构和从事废输液瓶(袋)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调查内容。一是重点调查目前我市医疗机构产生的废输液瓶(袋)回收状况。包括医疗机构对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主体情况,如企业基本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回收频次等。二是医疗机构落实废输液瓶(袋)分类、收集相关要求情况。三是与从事废旧输液瓶(袋)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交接手续落实情况。
(三)调查方式。调查采取信息收集与实地走访相结合,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废输液瓶(袋)开展全覆盖信息收集和重点医疗机构走访调查。通过调查,梳理出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产生的输液瓶(袋)的回收现状、存在问题并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做好我市回收医疗机构产生的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
(一)公布有能力回收输液瓶(袋)的企业名单。在做好上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商务局将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措施,通过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定并公布有能力回收输液瓶(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名单。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从事医疗机构产生的输液瓶(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推荐工作。
(二)强化输液瓶(袋)的分类收集回收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确保按照要求做好输液瓶(袋)的分类收集工作,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管理工作。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市工信局公布的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商务、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输液瓶(袋)回收状况信息收集统计,并于6月15日前将《天津市医疗机构产生的废输液瓶(袋)回收调查表》(详见附件)联合分别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卫健委。
(二)狠抓检查落实。市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组织抽查检查,对在输液瓶(袋)分类、收集、回收交接等方面发现的问题,要按相关规定专项整治。同时,各区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工作力度,确保输液瓶(袋)回收工作安全稳妥有序开展,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及时解决,不留死角。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产生的输液瓶(袋)回收工作的宣传。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要号召行业会员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宣传有关政策,督导医疗机构落实相关规定要求,有序推进我市输液瓶(袋)回收工作。
附件:天津市医疗机构产生的废输液瓶(袋)回收情况
调查表
2020年6月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温学谦;市卫生健康委张欣;
联系电话:58665971;23337620;
邮箱:wenxueqian@tj.gov.cn;
swjwghfzyhqglc@tj.gov.cn)
附件
天津市医疗机构产生的可回收的废输液瓶(袋)回收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属 区域 | 医疗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 方式 | 回收企业上门收取输液瓶袋的平均时长(天) | 2019年回收量(吨) | 回收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号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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