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各二手车交易市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者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一)备案条件
1.选址符合我市城市发展或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3.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
4.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5.具有固定经营场地,场地有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土地性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6.市场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市场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7.符合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安监等其他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8.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备案所需材料
1.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备案登记表。
2.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表(见附件)。
3.二手车交易市场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证明复印件,土地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和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备案程序
1.企业登录商务部网站,进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http://bfqc.scjss.mofcom.gov.cn),注册后录入企业完整信息,打印《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备案登记表》。
2.企业将申请资料寄送到经营地所在的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初核,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备案条件认真审核申请资料的信息真实性,实地核查市场功能区设置情况,对信息核查真实无误的,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表》签署及确认初核意见,并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表》及时寄回申请企业;初核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退回材料并向企业说明原因。
3.企业持申请材料到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办理。
4.市商务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在网上确认并标记为“审核通过”,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在网上标记为“审核未通过”并注明原因。通过备案的企业名单经公示后,定期向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及交通运输部门推送。
(四)备案管理
1.本通知下发前已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对照备案条件查找不足并及时整改,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经营场所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表》申请复核。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表》有关信息实地确认,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及确认复核意见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表》报送市商务局;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表》退回二手车交易市场并说明原因。2020年1月10日,市商务局汇总各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表》,对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在网上标记为“审核未通过”并将有关情况推送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及交通运输部门。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再次申请备案按照备案程序重新办理。
2.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已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存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情形,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报市商务局将该企业在网上标记为“审核未通过”并将有关情况推送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及交通运输部门。
3.各二手车交易市场未按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和《二手车企业年报》,经区商务主管部门提醒后1个月内拒不改正的,报市商务局将该企业在网上标记为“审核未通过”并将有关情况推送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及交通运输部门。
二、健全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应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http://bfqc.scjss.mofcom.gov.cn)报送《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数据;报送《二手车企业年报》,于每年1月20日之前填报上年数据。
(二)各有关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应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商务部要求,及时将二手车交易信息准确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9月1日以来的历史交易信息应及时补录。
三、加强行业监管
(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物价等部门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合规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业数据交互共享,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切实加强信息核查,依法依规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建立交易档案,重点审核二手车来源、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等信息。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要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程,加强重点部位、要害场所的安全管控,完善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企业依照规定主动完成备案,协助和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企业备案登记工作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附件: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表
2019年6月13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市场处 苗国栋;联系电话:5866557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表
企业名称 | 与《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备案登记表》申请主体一致 | ||
市场占地面积 | 根据实际填写 | 营销管理人员数量 | 根据实际填写 |
展示销售区面积 | 根据实际填写 | 技术管理人员数量 | 根据实际填写 |
社会专用停车场面积 | 根据实际填写 | 车辆专职检验员数量 | 根据实际填写 |
交易大厅地址 | 根据实际填写 | 交易大厅面积 | 根据实际填写 |
企业申请意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级商务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 营销管理人员指具备二手车营销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
2. 技术管理人员指具有汽车技术、营销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