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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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我市对外投资企业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平台三年工作方案(2022年—2024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8811Q/2022-0007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商外经〔2022〕1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商贸口岸\外经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我市对外投资企业

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平台三年工作

方案(2022年—2024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我市“民营经济十九条”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境外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帮助我市对外投资企业防范外派人员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解决企业投保境外人身意外伤害投保难、保费贵、保障范围不足、索赔能力不强等问题,促进我市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稳定发展,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前期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我市对外投资企业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平台三年工作方案(2022年—2024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22115

(联系人:市商务局外经处于澄;联系电话:022-58665523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纪房余;联系电话:022-23205626

(此件主动公开)


我市对外投资企业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统保平台三年工作方案(2022年—2024年)

一、指导原则

我市对外投资企业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平台工作(以下简称统保平台),以“财政扶持、费率优惠、专业服务、企业受益”为指导原则。

二、重要意义

统保平台的开展,能够进一步强化我市境外安全风险防范体系,规范我市对外投资企业投保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障范围、保费标准、索赔效率等问题。特别是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提升我市境外企业应急处置突发事件能力、降低经营成本、保障我市企业外派人身安全等发挥积极作用。

三、工作模式

市商务局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具备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操作经验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统保平台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与承担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承担单位制定保障全面、额度充分、费率优惠的保险方案,方案内容应在保障范围、费率标准方面优于2020年试点工作期间方案内容,并提供符合我市对外投资企业外派人员风险特点和投保需求的出险索赔等服务措施。方案经市商务局审定后,承担单位以此为依据招标合适的保险公司入围。承担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对外投资企业根据需要选择入围的保险公司,协助办理投保手续。

四、保险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范围

我市对外投资企业通过承担单位投保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企业外派人员因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遭遇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形导致人身死亡、伤残或伤害,以及紧急救援(如医疗运返、遗体运送等服务)。项目承保条件按照承担单位制定的具体保险方案执行。

(二)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我市对外投资企业通过承担单位为外派人员投保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项目,按以下标准享受补助:

1. 投资企业为小微企业的,给予100%保费补助;

2. 投资企业为非小微企业的,给予50%保费补助;

3. 单个企业当年享受补助上限20万元。

(三)资金安排

统保平台补助资金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市商务局根据合作协议和实施进度申请资金,并将资金拨付至承担单位。市商务局每年安排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年度末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及清算,结余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最后一年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局,审核及清算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五、统保平台支持企业及项目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近五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由承担单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三个平台对企业信用进行核查;

(三)按商务部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五)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

(六)项目所在国为入围保险公司可承保的国别。

六、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统保平台自市商务局与承担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0日后开始启动,为期三年。

(二)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开展统保平台政策宣传。

(三)财政支持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专项用于统保平台的保费补助,不得用于账户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四)承担单位须严格执行与本方案相关的规定,建立业务台账,每半年公示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承担单位每年度末须向市商务局提交总结报告,市商务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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