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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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商务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8811Q/2023-0002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商行规〔2023〕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商贸口岸\外贸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商务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滨海新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市商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海关   滨海新区政府

                 2023330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平行进口,是指进口未经境外原厂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产品的贸易活动。

第三条 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通过创新政府监管模式,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严格质量安全标准,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实现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成立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滨海新区政府等单位组成,市商务局为召集人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办公室成员由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第五条 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企业,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两类,统称试点对象。

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

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六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第七条依托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服务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和管理平台),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试点对象每台平行进口汽车的车辆信息、通关、销售及售后情况实施信息化监管。

试点对象应向服务和管理平台录入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固定资产、注册地址等信息)、销售及售后服务信息、试点平台会员企业信息等。

第八条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掌握试点对象的信用情况,将其作为试点对象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发挥天津市平行进口汽车行业社会组织作用,在行业研究、行业自律、政策培训、信息咨询、展销宣传、海外采购渠道整合、行业规范制定、行业监测及预警、交易纠纷调解、行业共同利益维护等行业服务和管理方面开展工作。

第三章  试点对象认定

第十条 试点对象应当依法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监管、海关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对试点对象的认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试点对象认定标准,并经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启动试点对象的认定工作。企业向注册地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初审、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意见征询、社会公示、联席会议确定等流程后,由市商务局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认定的企业具备试点资格。

第十三条试点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固定资产、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前,应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准予变更。

第四章  试点对象考核及退出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试点对象考核实施细则,经联席会议审定,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试点对象退出的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及时通报试点对象,试点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试点对象提出是否撤销试点资格意见,报请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试点对象退出名单。

第十七条经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二)试点对象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认定标准的;

(三)试点对象在考核周期内没有进口及销售实绩的;

(四)经相关部门查实,不履行售后服务责任、家用汽车“三包”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

(五)经相关部门查实,有进口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汽车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第十八条 退出试点的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退出试点后因家用汽车“三包”、产品召回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第五章 试点对象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试点对象应严格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和《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

试点对象进口及销售的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禁止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

第二十条试点对象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鼓励试点对象作为委托人开展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鼓励试点对象自行开展环保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销售平行进口汽车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二条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平行进口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鼓励试点对象采用行业组织制定的《平行进口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销售平行进口汽车。

第二十三条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在交付平行进口汽车前应进行售前检查(PDI)检测,随车交付货物进口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车辆电子信息单、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等相关随车文件和凭证,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试点对象可采用自建、资源共享、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形成覆盖销售区域的售后服务网络。严禁试点对象诱导消费者签订“三包”免责协议。

鼓励试点对象以自行购买“三包”责任保险的方式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试点对象应在销售车辆前对车辆左前右后、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车速表、座椅、外部灯具、信号装置、轮胎、号牌板、中文说明书、中文警示说明等重要部位进行影像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和车辆售前检验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关于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支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明确汽车平行进口试点重点工作及阶段性工作;

(四)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申请。

第二十七条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负责平行进口汽车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三)协调其他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议。

第二十八条市工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监督检查试点对象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督促指导具有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试点对象严格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监管试点对象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督查检查,依法对试点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二)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对试点对象的投诉并依法处理;

(三)做好家用汽车“三包”工作。

第三十二条天津海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负责平行进口汽车通关、保税仓储、税款征收等监管工作;

(二)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负责平行进口汽车商品检验和入境验证工作。

第三十三条滨海新区政府负责加强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区有关部门实施试点工作;

(二)督促区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督促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服务和管理平台的运营维护工作,指导帮助试点对象落实平台使用和信息录入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作为第一监管单位负责本区域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助试点对象解决相关问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本区域内试点对象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妥善处理,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

(二)联合本区域内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试点对象依法依规做好包括家用汽车“三包”在内的售后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在本区域内落实国家及天津市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

(四)组织本区域注册企业试点资格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五)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聚集平行进口汽车海外采购商、零配件供应商、汽车销售商、售后服务商、网络运营商以及金融、保险、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实现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发展。

第三十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试点管理和地方财政支持政策;

(二)试点对象的评审、考核及退出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负责服务和管理平台的运营维护,督促试点对象及时录入及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其他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与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机动车登记、财税支持、资金融通、港口服务等方面做好服务,共同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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