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煤炭堆场
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26号),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查处违法售卖、运输煤炭行为,严格规范煤炭堆场经营秩序,现就开展2023年度煤炭堆场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时间
2023年11月13日至17日,由各区自行组织排查治理。
2023年11月21日至24日,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区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二、排查治理范围
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州区、宁河区等10个区。
三、排查治理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符合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擅自设置的煤炭堆场(自用外储库除外)。
(二)对辖区内擅自设置煤炭堆场的治理情况。
(三)规划内经营性煤炭堆场的制度建设、台账记录、苫盖抑尘等情况。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区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实施本辖区的排查治理工作。
(二)对擅自设置的煤炭堆场要限期清除存煤。
(三)对违规经营者(企业)要依法处理。
(四)对规划内煤炭堆场控尘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五)各区要形成排查治理清单,连同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加盖公章)务必于11月20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
附件:煤炭堆场排查治理清单
2023年11月1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处 陆向东;联系电话:022-58665530;
邮箱地址:liutongchu@tj.gov.cn)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