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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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商务局关于同意赋予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8811Q/2024-0002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商外经〔2024〕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商贸口岸\外经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商务局关于同意赋予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

天津有限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和《天津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条件,同意你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港澳台地区)业务。证书有效期6年。

二、公司要严格遵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国家统一的外经贸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接受我局的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做好项目审查、备案、管理工作,报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文件及资料。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上报统计资料。

三、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重视对劳务人员培训工作,为劳务人员提供出境手续等服务,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外情况,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确保劳务人员人身安全,遇到突发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我局报告。明确企业负责人为境外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境外安全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四、公司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在收到此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凭备用金存款凭证(或保函)来我局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依此办理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手续。

特此批复。


                                            2024年6月3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外经处 李丽萍;

  联系电话:022-6308557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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