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
活动参与企业须知的通知
2024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各参与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要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商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4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现将《2024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参与企业须知》印发给你们,请各参与企业严格按照须知要求做好活动相关工作。
2024年9月1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业处 高展涌;联系电话:022-63085416)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
参与企业须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要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商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4年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现就活动参与企业在本次活动中的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第一条 补贴对象。本次补贴活动的补贴对象为天津市域范围的个人消费者。销售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送货地址应在天津市域范围内。
第二条 补贴范围。对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电冰箱(含冰柜、冰吧)、洗衣机(含洗烘一体机)、电视机(不含激光电视、投影类电视)、空调(含风管机、中央空调)、电脑(含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不含平板电脑)、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厨宝、燃气壁挂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电磁炉、电陶炉)、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的个人消费者给予消费立减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一级能效或水效的家电产品,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贴;对个人消费者购买二级能效或水效的家电产品,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只可享受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能效和水效标准以中国能效标识网、中国水效标识网发布为准。产品最终销售价格是产品剔除销售企业、电商平台所有优惠补贴后的价格。该优惠补贴不包括金融机构在支付环节给予消费者的优惠补贴,也不包括消费者在以旧换新中交售旧电器的折价金额。
第四条 补贴发放。个人消费者领取补贴资格后,在参加活动的销售企业范围内选择线下门店或线上电商平台消费使用。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在支付环节享受消费立减补贴。销售企业向消费者预先支付补贴资金。承办单位审核相关信息后,对销售企业向消费者现行支付的补贴资金采取T+N方式进行拨付。
第五条 开具发票。活动中每件补贴商品应单独下单、支付和开票。做到“一件商品、一张订单、一次支付、一张电子发票”。活动中每件补贴商品要按照包含政府补贴在内的实际销售价格开具全额电子发票。发票中销售货物的名称要规范,要明确商品的品牌、品类、规格型号、能效等级、享受的政府补贴金额等内容。
第六条 销售台账。销售企业应具备健全的财物管理制度。进销存账目清晰。要建立活动销售台账,主动接受监督核查。台账要详细记录活动中销售的每台家电的品类、品牌、规格型号、能效(水效)等级、销售价格、支付路径、支付金额、补贴金额等情况信息。活动中所有销售的家电要留存电子发票备查。
第七条 退货退款。活动商品退货的,销售企业要按照消费者立减后的实付金额以原路返回方式进行退款。未向活动承办单位申请并取得同意,严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退款。销售企业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所退商品的补贴款归还至补贴活动平台资金账户。
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保证因退货退回的补贴款及时归还至补贴活动平台资金账户,采取销售企业补贴资金退款保证金制度。销售企业按照承办单位要求具体做好补贴资金退回工作。
第八条 商品报备。销售企业要主动与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平台对接,做好参加活动商品的报备工作。首次报备后,销售企业可在线维护报备商品信息,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调整和补录。参加活动商品的报备要严谨准确。对因活动商品报备不准确造成的补贴资金损失,由当事企业承担并追究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当事企业承担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商品展示。参加活动的家电商品在线下门店和线上平台展示时,应明确标注“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商品”、“享受政府补贴”等相关含义的字样。线上销售企业还应在线上开设“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商品专区”,方便消费者参加活动选购补贴商品。
第十条 旧机回收。本次活动鼓励消费者通过活动参与企业交售家中闲置旧电器。参与本次活动的销售企业对本企业参加活动的家电品类提供回收服务,对大件家电提供上门回收服务。对消费者交售的旧电器按照市场价进行回收。回收的价格标准要做到公开、统一、明确。
销售企业应建立收旧台账。对以旧换新活动中回收的旧电器应全部交由资质健全的拆解企业或二手旧电器经销商处理。向拆解企业或二手旧电器经销商转售旧电器要使用正规发票,发票要标明转售旧电器的品类、台数等信息。
第十一条 门店管理。线下销售企业参加活动的门店均应为本企业直营门店,对门店实行“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统一管理”,对门店在本次补贴活动中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过往消费券发放中发生过骗补、套补等问题的门店不可参加本次活动。
第十二条 工作要求。销售企业对在活动参与过程中获取的政府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活动中获取的消费者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要主动识别和防范骗补、套补等风险隐患和行为。积极配合政府相关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票证、台账和相关信息数据。自觉接受相关检查和审计。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主动纳入我市批发零售业统计。要做好补贴活动政策宣传。及时妥善处理好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第十三条 退出机制。销售企业在活动过程中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违反工作要求、不配合相关工作,或因自身原因造成活动出现重大问题的,市商务局有权暂停、终止企业的活动参与资格,责令赔偿相关损失,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次活动自2024年9月11日10时起实施。活动实行资金总量控制,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即止,最晚于2024年12月31日24时结束。
第十五条 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市商务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