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关于2024年天津市家居焕新补贴活动细则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要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商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4年天津市家居焕新补贴活动。现将《2024年天津市家居焕新补贴活动细则》公开发布。请广大消费者按照活动细则参与活动。
2024年9月27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业处 高展涌;联系电话:022-63085416)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天津市家居焕新补贴活动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要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商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4年天津市家居焕新补贴活动,制定细则如下。
第一条 补贴对象。本次补贴活动的补贴对象为天津市域范围的个人消费者。消费者领取补贴资格时,手机定位应在天津市域范围内。购买补贴商品时,收货地址应在天津市域范围内。
第二条 补贴范围。对购买以下24类厨卫家电、智能家居和适老化商品的个人消费者给予消费立减补贴。具体包括:空气净化器(含新风系统)、净水机(含软水机、管线机、中央水处理系统)、洗碗机、电饭煲(含电压力锅)、空气炸锅、电动咖啡机、微波炉、蒸箱烤箱、烘衣机、智能门锁、吸尘器、洗地机、扫地机器人、电动沙发、电动按摩椅、电动智能床垫(含电动智能床)、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影音设备(含投影电视、激光电视、音箱、音响系统、功放)、电动轮椅、助听器、家用安全监控设备(含智能摄像头)、智能防走失仪、医用护理床、电动移位机。
手机、数码相机、耳机、平板电脑、电子相册、学习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以及我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补贴范围内的家电品类不参加本次补贴活动。
第三条 补贴标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商品,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给予立减补贴,每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位消费者无论线上线下,每个商品品类可享受补贴1件。
第四条 补贴方式。个人消费者领取补贴资格后,在参加活动的销售企业范围内选择线下门店或线上电商平台消费使用。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在支付环节享受消费立减补贴。线上线下消费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第五条 资格领取。个人消费者本人实名注册并登陆云闪付APP“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小程序的“家居焕新补贴活动”专栏,分品类报名领取本市家居焕新补贴资格。领取资格时,消费者需确定线下或线上电商平台的消费渠道。
消费者可按需领用单独品类补贴资格,补贴资格使用后自动失效。如补贴资格申领后在活动开展期间未使用,则补贴资格自动失效。
第六条 资格使用。领取资格确定线下消费渠道的,云闪付小程序生成消费者补贴资格二维码。消费者在线下购买时,需在订单支付前,向活动参与门店出示补贴资格二维码。门店通过活动专用POS机扫描消费者补贴资格二维码,确认消费者所购买商品品类的补贴资格。确认无误后,消费者使用62开头银行卡完成支付,享受消费立减补贴。支付时,每件补贴商品应单独支付。活动参与企业同步开具购买人为消费者真实姓名的电子发票。每件商品单独开具发票。
领取资格确定线上电商平台消费渠道的,消费者可实名登录参与活动的电商平台开设的“天津市家居焕新补贴活动专区”进行购买。购买时,每件补贴商品应单独下单和支付。平台经后台比对确认消费者所购买商品品类的补贴资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对消费者直接进行补贴立减。按照平台规则,开具购买人为消费者真实姓名的电子发票。每件商品单独开具发票。
第七条 渠道变更。消费者领取某品类家居商品补贴资格并确定消费渠道后,需要变更消费渠道的,可通过云闪付小程序实时变更。
第八条 退货退款。消费者在购买补贴商品后退货的,销售企业应按照消费者享受消费立减补贴后的实付金额以“原路返回”的方式进行退款。退货时仍在活动期间的,活动平台在退款成功后恢复消费者该品类商品所享受的补贴资格。
第九条 旧货回收。本次活动鼓励消费者通过活动参与企业交售家中闲置的与焕新商品相对应的家居旧货。参与本次活动的销售企业对本企业参加活动的家居商品对应的旧货品类提供回收服务,对大件旧货提供上门回收服务。对消费者交售的旧货按照市场价进行回收。
消费者没有交售家居旧货而直接购买新家居类新商品的,仍可享受本次活动政府补贴。
第十条 参与企业。参与活动的企业、门店和电商平台信息在天津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发布。活动期间,市商务局结合实际情况,对参与活动的企业、门店和电商平台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投诉咨询。消费者需要咨询本次活动的相关政策,对相关问题进行投诉和建议,可致电参加活动的销售企业或拨打市商务局政策解答热线022-23311186、022-23313777;中国银联客服电话95516;银联商务客服电话95534。
第十二条 本次活动自2024年9月28日10时起实施。活动实行资金总量控制,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即止,最晚于2024年12月31日24时结束。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市商务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