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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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2024年度天津市商务系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8811Q/2025-000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商法规〔2025〕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2024年度天津市商务系统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发挥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现将经遴选和审查认定的《推进拍卖“无纸化”审批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案例》等2个2024年度天津市商务系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印发,请在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中参照使用。

2025年1月23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法规处  上官湛青;联系电话:63085750)

(此件主动公开)

推进拍卖“无纸化”审批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商务局

    当事人:全市拍卖企业

一、案例名称

    推进拍卖“无纸化”审批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案例。

二、简要案情

2024年10月,市商务局印发《关于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拍卖业务许可实行“无纸化”审批的通知》(津商政务〔2024〕2号),从11月1日起,拍卖业务许可在全市实行“无纸化”审批。11月4日,云拍国际拍卖(天津)有限公司通过“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拍卖业务许可。11月5日,静海区政务服务办在线初审通过,并经由系统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加快内部审批流程,当日即完成受理、审核和批准,并向企业制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这是我市首家适用“无纸化”审批获得许可的拍卖企业。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关于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拍卖业务许可实行“无纸化”审批的通知》(津商政务〔2024〕2号)第一节。

四、决定结果

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全市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拍卖业务许可实行“无纸化”审批。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将所有申请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系统在线办理,由各区政务服务办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系统内转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领取或申请邮寄服务。

五、说明理由

市商务局作为全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拍卖业务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原审批流程,企业需先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取得初审结果后,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最后再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从申请办理到获得批准需往返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4次,平均时长需5个工作日,路途远、耗时长,企业办事成本较高。为深入贯彻国家数字化转型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工作效能,市商务局印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无纸化”审批,通过“无纸化”审批改革,实现由“最多跑一次”向“无纸化”“零跑动”转型,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全流程在线操作,极大缩短整体审批时间,大幅节约企业办事成本、显著提升审批效率。

六、典型意义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本案是加快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建设,服务企业在津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一是提升效能,打造效率型政府。“无纸化”审批的文件不需要在市区两级部门之间手动传递,可以跨区域、跨部门到达指定审批人,文件流转效率显著提升。同时,还能实现快速检索与归档,审批人员可以轻松查找到相关文件和历史记录,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便利企业,打造服务型政府。“无纸化”审批无需企业准备和提交繁琐的纸质材料,只需在线填写电子表格并上传资料,即可完成申请。由于无需跑路、减少纸张使用、简化档案保管等原因,可以大幅降低企业交通和时间成本、办公成本以及保管成本。三是增强公信力,打造公开型政府。“无纸化”审批系统记录了每一个审批环节的操作痕迹,便于开展监督和追溯,这种全程留痕的机制有效防止了权力滥用。企业可以通过系统实时查询审批进度和当前状态,对审批机关和人员进行实时监督,有效提升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某美容美发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明示法定内容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宁河区商务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美容美发经营者

一、案例名称

某美容美发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法定内容行政处罚案例。

二、简要案情

2024年7月,根据区便民热线转来的市民投诉举报线索,天津市宁河区商务局对天津市某美容美发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024年7月19日,宁河区商务局依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于7月24日前整改完毕。该某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已改正违法行为。通过处罚,有效促使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适用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四、决定结果

2024年7月19日,宁河区商务局对天津市某美容美发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在7月24日前整改完毕。某美容美发经营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决定已履行完毕。

五、说明理由

按照《行政处罚法》《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针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法情形,适用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量罚适当。

六、典型意义

美容美发行业是居民消费的重要领域,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民众对生活品质的不断追求,美容美发业的消费需求日益旺盛,新业态快速涌现,美容美发市场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商务主管部门从自身职责出发,秉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依法对美容美发业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该案为商务主管部门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和美容美发行业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通过打击违法行为,促使美容美发经营者依法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有力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抓前端、治未病,预防进一步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以监管促规范,警示行业经营者守法经营,全面推动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为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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