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服务业
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对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在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统筹调度指挥下,把握政策机遇,切实履行职责,有力有效推进各项试点任务落地见效。
二、着力创新突破。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向对口国家部委汇报沟通、争取支持,及时总结首创性、特色化、高质量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按照“首年建制度,次年落项目”的步骤安排,经过2至3年试点,在服务业重点领域取得一批突破性创新成果,吸引一批优质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案例。
三、坚守底线思维。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围绕金融、文化、生物安全、数据流动等重点领域,完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以及管控处置机制,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四、开展监测评估。按照商务部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将逐项跟踪试点任务实施进度,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并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开展成效评估,及时调整优化政策实施路径,扎实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请各有关单位于每季度末向市商务局报送试点任务进展情况。
附件:天津市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清单
2025年12月12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自贸处 张宏杰;联系电话:022-6308556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
综合试点任务清单
一、支持电信服务及相关数字产业开放发展
1.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相关省市当地(以下简称当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2.取消应用商店服务业务(不含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外资股比限制。(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3.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限制。(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4.统筹当地算力中心、数据中心布局建设,研究出台专项规划及实施意见,推进绿色化、智能化、集约化改造。(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推动在当地搭建跨境服务中心与技术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探索提供安全治理、监测审计、体系认证等全链条第三方服务。(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
6.鼓励当地大力发展数据标注产业。(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鼓励在当地开展以智能标注为特色的细分化、多模态、专业化的数据标注产业,提高数据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健全数据交易市场体系。(责任单位:市数据局)
9.统筹电信与游戏产业发展,支持开展国产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10.发展游戏出海业务,拓展应用场景,布局从IP打造到游戏制作、发行、海外运营的产业链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
11.支持发展“来数加工”等数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研究实施支持进一步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
13.加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4.支持当地参与并推进跨区域经营主体数据共享,持续优化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医疗康养领域对外开放和服务保障水平
15.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及港澳台医生在当地开设诊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6.支持境外医师、护士、药剂师等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从事短期执业活动,优化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支持开办外资护理学院,为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培训。(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
18.允许以中外共同捐资方式,按相关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允许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境外人员或境外机构人员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政策时,担任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理事、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职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19.允许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允许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境外人员或境外机构人员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政策时,担任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理事、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职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0.根据现有生物技术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评估情况,支持在相关省市特定区域内开展第二批试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支持建设基因与细胞治疗专利专题数据库。(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依法申请进口临床急需、罕见病药品和医疗器械。(双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配合单位:天津海关、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23.对在当地注册企业在我国境内获得上市许可的创新药械(大型医用设备除外),在指定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随批随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科技局、天津海关)
24.探索优化罕见病药品进口抽检模式,在保证抽验质量的前提下,对于检验结果合格且未发生损耗的剩余药品,除留样备查外,允许进行商业销售。(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25.发展“中医+康养”“旅游+康养”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26.在确保数据安全和患者隐私的基础上,探索健康医疗数据库共建共享,加强临床医疗数据标准化和院际开放互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
27.允许将真实世界数据研究成果转化运用至药品器械监管。(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金融领域国际合作
28.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允许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委金融办、天津金融监管局)
29.金融机构规范开展以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为抵质押物的融资业务。(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支持相关财产登记机构与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协同推进探索。(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天津金融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提升国际收支中资本和金融账户交易资本流动便利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委金融办)
32.支持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等国家级金融试点,引导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天津证监局)
33.研究论证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可能性。(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天津证监局)
34.开展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鼓励开发知识产权智能化评估工具。(责任单位:天津金融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委金融办、市商务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36.支持创新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鼓励银行探索优化业务真实性审核,便利诚信合规企业贸易结算。(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37.优化升级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委金融办)
38.支持投资或注册地在当地的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委金融办)
39.创新国际通道建设相关多式联运保险等业务,扩大再保险业务,加强境内外业务衔接。(责任单位: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0.支持银行通过自贸试验区NRA账户为境内持牌支付机构与其境外关联公司间办理跨境电商收结汇业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委金融办)
41.发展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领域投资和气候投融资工作。(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对接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吸引境外保险公司、主权基金、养老基金、ESG(环境、社会和治理体系)基金、认证鉴证机构为绿色项目提供投融资和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3.推动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运用,加快完善地方绿色租赁标准建设和应用实施。(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4.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绿色债券。(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东疆综保区管委会)
四、增强商贸文旅领域创新活力
45.允许在当地设立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46.打造消费友好型环境,促进支付便利化,支持新建或升级行李寄存设备、多语种服务咨询台、多语种标识标牌系统等国际化、便利化、多语种消费服务设施。(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7.落实好离境退税业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海关)
48.落实传统经典车认定标准,探索研究传统经典车国内管理和贸易政策,开展经典车金融保险及巡展、赛事、文化旅游等业务。支持东疆综合保税区试点传统经典车保税展示及托管业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文化和旅游局、东疆综保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9.深化商旅文体展联动。支持高能级、高流量的演出、赛事、展览等活动与商业联动,打造一批演艺综合体、游乐综合体、体育综合体,推出具有较强国际引流效应的标杆活动和商旅文体展联动重点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0.打造首发经济,构建新品发布、展示、交易等首发经济生态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1.鼓励发展直播电商等数字消费新业态,积极培育绿色消费新热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2.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深化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持续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新模式,放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改革效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优化普通化妆品进口备案的留样制度。(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53.探索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管理,简化部分境内外保健食品、宠物药品的注册审批、备案管理流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天津海关)
五、促进交通运输服务互联互通和提质增效
54.优化铁水联运,建设集装箱共享调拨体系、公共平台,支持开展集装箱下海、互换、共享等合作,探索“一箱到底”,开设海运危险货物申报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天津港集团)
55.支持试点地区与边境口岸货物运输的数据交互对接、资源统筹、互联互通,打造跨境公路班车过境“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56.在新能源整车铁海联运基础上,进一步试点探索动力型锂电池及锂电池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储能装备等国际铁路联运、铁水联运。探索开展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江海联运(如通过三峡船闸仅适用滚装船运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天津港集团)
57.推进铁路、车站、长江沿线港口运输作业信息互联互通和船舶“通检互认”,探索沿线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出口“一单制”,推动危化品运输和装箱证明书互认。(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
58.允许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高、低硫船供燃料油混兑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59.在遵循海关监管的条件下,支持船供燃料油储罐同时具备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双重功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60.研究探讨中新天津生态城进口来自符合我国进口要求的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注册企业的肉类原料在新加坡落地加工成的肉制品,助力中新贸易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天津海关、中新生态城管委会)
61.探索开展散装颗粒保健品保税区内定制化封装(按订单分包组合,不改变任何形态),以跨境电商形式售卖,由天津提出具体监管方案,按程序研究论证后报批实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
六、提升“两业”融合国际竞争力
62.推进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统计监测,不断完善“两业”融合统计监测方法。(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3.支持开展我国自主的产品主数据生态系统(CPMS)试点。(责任单位: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4.鼓励依托现有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开展大宗现货交易,推进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产能预售、订单交易等交易模式创新,建设符合国际惯例的大宗商品场外交易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证监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65.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机器视觉、工业互联网等新职业培训、新职业职称评审,增设职称评审专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66.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使用低空飞行模拟器、大型医疗设备等保税监管货物开展培训。(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7.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8.加快搭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效整合,要素加快集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9.加强“两业”融合质量标准建设、完善“两业”融合标准化服务市场,实施标准领航工程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探索制定适应“两业”融合发展需要的技术、流程、管理等标准,鼓励融合发展领域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等主体参与相应行业应用标准制定;引导企业跨领域、跨地域、跨行业协同,建立产业联盟等融合发展合作组织,深度参与产业协同和社会协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0.拓展“两业”融合场景,支持软件信息、人工智能、现代供应链、节能环保、电商平台等服务行业发挥数据驱动、资源平台等优势,向制造领域拓展应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多样化融合,培育个性化定制、全生命周期管理、整体解决方案、总集成总承包、工业文化旅游等新模式新业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1.围绕“两业”融合发展中的生产、技术、运营、人才等需要,鼓励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区布局科研院所、分支机构,建设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打造“智慧园区”,加强数字化手段在固废处理、物流监测和调度、能效管控等公共管理服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赋能服务业新业态开放发展
72.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推动网联云控基础设施规模化建设,探索基于车、路、云、网、图等协同的自动驾驶技术多场景应用,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
73.围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支持业态创新,发展维修、设计、研发、租赁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74.支持建设航空飞机维修基地,拓展航线维修、飞机检测改装、零部件修理修配循环利用等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天津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税区管委会、中资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75.允许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开展集成电路设备等新兴标的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东疆综保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6.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探索将符合监管条件的航空发动机、大型工程机械等纳入海关异地监管政策范围。(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77.将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范围,在当地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下设的项目公司可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委金融办、东疆综保区管委会)
78.允许当地的租赁公司直接借款外币给其项目公司。(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委金融办、东疆综保区管委会)
79.支持当地结合飞机保税租赁等业务需要,依法实施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等试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委金融办、东疆综保区管委会)
八、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80.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进出口统计规则。(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商务局、东疆综保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1.推动境外认证机构备案后在当地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82.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83.探索开展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相关资金登记改革试点,允许在当地注册的公司直接在银行办理境外上市相关资金登记手续。(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84.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依托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支持天津扩大数据跨境交换应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85.支持智慧口岸建设,在满足数据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有序向当地“单一窗口”开放相关参数接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86.支持当地落实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开放举措,参与和推进清单调整优化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7.优化升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贸易管理文件中的电子版本按照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予以接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税务局)
88.支持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参与国际低碳交易合作,打造安全高效清洁的新能源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9.支持天津深化与有关国际组织及相关国家经贸合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外办、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
九、便利境外人才入出境与从业执业
90.支持过境免签政策区域实施联动,免签过境人员可在政策联动区域内跨省市停留。(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天津边检总站)
91.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换发2年以内有效的商贸类签证,为在试点区域内投资并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天津边检总站)
92.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外方人员提供签证便利,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天津边检总站)
93.持续推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应用便利化,拓展应用场景,扩大使用范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94.简化“外卡内绑”业务流程,提升外籍人士来华电子支付便利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95.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动态调整地方境外职业资格(工程建设领域除外)单向认可清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6.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学家在特定区域领衔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担任新型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委人才办、市委编办、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7.支持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外籍人才在当地执业并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98.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绿色低碳等领域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人才在特定区域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
十、强化法治保障与有序开展涉外法律业务
99.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港)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进行仲裁。(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100.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特定区域内与当地仲裁机构合作,开展涉境外仲裁业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101.允许香港仲裁机构在当地设立业务机构,开展相关涉外仲裁业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02.允许当地律师事务所聘请香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当地办理其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03.探索多国多园范围对标合作国家或地区的产业、贸易政策,探索建立与相关国家和地区警务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与司法文书数据共享、风险评估体系、民商事纠纷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4.依法依规并参照国际公约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实施智慧监察,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5.鼓励支持国际劳工领域人才培养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一、完善重要业务领域基础规范
106.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制定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局、市数据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107.制定生物基因等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和重要数据目录,明确重要数据识别认定标准,探索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和数据产品产权保护防伪溯源机制。(责任单位:市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8.围绕完善铁水联运多式联运规则标准,开展业务探索和研究,推动解决“一单制”提单物权属性的实践探索。(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09.建立健全相关维修及再制造领域监管标准及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天津海关、保税区管委会)
110.提高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化试点建设,提供一站式标准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1.指导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推动落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制度模式化标准化、实施运行规范化、办事程序便利化、突出重点服务的要求。(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
112.加大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实施力度,鼓励采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结果。(责任单位: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十二、推动境内外管理规范相通相容
113.探索推进汽车、电子、工业品消费品等重点领域和成熟行业率先开展碳排放管理及产品碳足迹核算与认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4.加强与相关国别和地区对接合作,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衔接互认。(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
115.建设跨境联运转换机制,研究各类运输方式的货物品名、危险货物划分等互认目录清单,推动海运、铁路运输货物编码和国际编码规则数据跨境智能转换,建立完善货物装载、安全管理等规则。(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116.探索陆上贸易与运输规则成果向标准转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
117.开展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118.研究完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开展数字身份互认试点及相关政策法规、技术工具、保障标准等国际合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19.探索建立电子签名证书、电子合同跨境互认机制,推广相关证书在公共服务、金融、商贸等领域应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数据局、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0.探索电子发票接入泛欧在线公共采购平台(PEPPOL)。(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三、统筹推进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工作
121.根据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在产权保护、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并细化落实。(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2.先行先试《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有关条款,开展制度集成创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数据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3.高标准实施《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率先试行《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推广相关实施标准,支持按程序推动出台专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风险防控协同监管体系建设
124.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网络安全审查、文化产品进口内容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各项管理措施,强化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化解,建立完善与高水平经贸规则相匹配的风险防控体系,提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海关、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5.加强全过程监管,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等协同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26.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制定完善重点产业开放实施方案和监管措施,有序推进实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委金融办、市教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7.完善文化领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风险防控机制。(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28.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和同类业务同等监管等要求,压实属地及相关各方责任、强化工作协同。(责任单位: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29.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30.深化健康医疗和药品安全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动态监督监测,全面落实属地监管部门全过程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1.建立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注:如无特殊说明,首个单位为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