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6年天津市家电
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
活动参与主体须知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活动参与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及商务部等部门工作要求,进一步增进民生福祉,有效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绿色智能消费升级,市商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现将《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参与主体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须知要求做好活动相关工作。
2026年1月3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业处 高展涌;咨询电话:022-23537155)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
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参与主体须知
为规范开展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保障政策落地见效、主体合规参与、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在活动细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参与主体要求如下:
第一条 承办单位。由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承办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银联商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承办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和2026年天津市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承办单位应通过其建设、运营的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平台,认真履行承办职责,做好补贴活动产品信息库建设、防风险机制落实、订单审核、资金兑付、信息统计等承办工作。
第二条 品牌方。品牌方应按要求集中提供本品牌参与线下活动产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条码等信息,备案商品价格。加强对本品牌在津各销售主体的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督促销售主体严格遵守活动相关规定。配合市商务局等部门开展的检查、统计等工作,按要求提供产品销售、SN溯源等信息。落实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责任,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及时解决以旧换新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送货安装等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销售主体。销售主体要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抵制骗补、套补以及拆分发票、虚开发票、凑单开票、退货不退补、一机多卖等违法违规和违反活动要求的行为。在消费者参加活动进行补贴消费时,向消费者先行垫付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销售主体,要及时主动纳入我市批发零售业统计。其中,线下销售主体还应对自身参与活动的门店实行“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统一管理”,对门店在本次补贴活动中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商品展示。参加活动的销售主体在线下门店和电商平台展示补贴商品时,要公开明码标价,明确标注“2026年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享受政府补贴”等相关含义的字样。线上销售主体还应在电商平台开设“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商品专区”,方便消费者选购参加活动的补贴商品。
第五条 台账管理。参与活动的销售主体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进销存账目清晰。要建立活动专项销售台账,自觉配合接受监督核查。台账要详细记录活动期间销售的每件补贴商品的品牌、品类、名称、规格型号、商品条码、能效(水效)等级(仅家电产品)、SN(产品序列号,下同)、销售价格、支付金额、补贴金额和支付路径等信息。家电销售主体还应建立收旧台账,将回收旧家电交由合规拆解企业或正规旧电器经销商处理,并做好全流程管控。
第六条 审核兑付。为确保补贴活动全年平稳、有序实施,补贴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及时兑付销售主体垫付的补贴资金,实行月度资金清算制度。由承办单位以月为单位对销售订单进行集中审核、高效兑付。销售主体应按活动要求,按时完成商品的交付、开具发票、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活动平台。未按时完成上述要求的订单,承办单位不再兑付补贴资金。
承办单位对家电类、数码和智能产品类商品的当月销售订单分别于次月18日和15日开始进行集中审核。审核完成后,依据审核结果,及时向销售主体兑付补贴资金。
第七条 发票管理。为确保交易真实性,防范“退货不退补”等违规问题,线下渠道由销售主体,通过承办单位统一开票通道开具发票,发票信息由活动平台自动归集留存;线上渠道由线上销售主体自行开具,并及时上传活动平台留存核验。发票格式应规范统一。发票内容应备注活动名称字样,载明销售金额、政府补贴金额、消费者实付金额等内容。销售主体无法及时开票的,应主动协调税务等相关部门解决并完成开票。
第八条 退货退款。承办单位已向销售主体兑付补贴资金的订单办理退货退款的,销售主体应于退货退款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承办单位,将补贴款退回补贴活动专款专用账户。销售主体未按时退回补贴款的,承办单位有权暂停其后续补贴资金兑付,并按相关规定追缴欠款。
家电类商品订单在次月18日(含)后、数码和智能产品类商品订单在次月15日(含)后办理退货的,销售主体应在退货退款办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办单位书面说明原因情况。
第九条 产品要求。参与补贴活动的产品须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通过正规渠道销售的合格产品。产品应具备统一的SN赋码与管理机制,保证SN的唯一性、排他性,做到一件一码、码不重复,满足补贴审核与溯源的管理需求。其中,家电商品外包装或机身上应清晰标注SN及对应条形码,SN与条形码信息须保持一致。未标注SN及对应条形码,或SN和条形码无法正常识别、核验的商品,不得参与补贴活动;数码和智能产品的SN应能通过该产品屏幕或绑定手机的屏幕直观呈现,并具备联网和在线激活功能。
第十条 产品信息备案。为确保参与活动的产品符合活动要求,实行产品信息备案管理。
(一)线下销售的产品由品牌方负责向承办单位申报本品牌参与活动的产品信息;线上渠道的产品由线上销售主体负责向承办单位申报本电商平台参与活动的产品信息。活动期间,经承办单位审核同意,产品信息提供方可对参与活动的产品进行补充和下架,对产品信息进行修改完善。
(二)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的品类、品牌、型号、商品名称、商品条码、备案价格等内容。分体壁挂式和柜式空调的商品条码以内机为准,家用中央空调的商品条码以外机为准。承办单位负责对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本次补贴活动的产品信息库。未纳入产品信息库的产品,不得参与本次补贴活动。
(三)销售主体在销售前应当对自身销售产品在产品信息库中的备案信息进行全面校验。如对产品信息存在异议,应当停止销售,并向承办单位提出,或联系品牌方予以修改。销售主体完成销售行为的,视为其已认可产品信息库中的产品信息。因产品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或产品本身不符合活动品类、能效(水效)等级等方面要求,造成订单审核不合格,垫付资金无法兑付的,由销售主体承担。
第十一条 价格备案管理。为防范“先涨价后补贴”、“明补暗涨”等套利行为,确保补贴政策切实惠及消费者,实行销售价格备案管理。
(一)由品牌方负责线下渠道销售产品的价格备案,线上销售主体负责电商平台销售产品的价格备案。
(二)备案价格应综合产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历史销售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产品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产品官方指导价,原则上也不应高于该产品备案前3个月在本市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中,参加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的产品,备案价格不得超过6000元。
(三)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生产成本显著增加等客观因素需上调价格,或因产品型号过时等原因需要下调价格的,产品信息提供方经向市商务局申请并取得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备案价格。
(四)在补贴商品销售中,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时,为防止个别经营主体通过虚高备案价格,为高价销售预留价格上涨空间,商品实际销售价格应不低于备案价格的70%,确保备案价格真实、合理、有效。
(五)承办单位将通过活动专用POS机系统对不符合价格要求的线下销售订单自动拦截。电商平台应按活动要求,做好本平台销售商品的价格管控。承办单位将加强审核,确保销售价格合规。
第十二条 SN信息核验。商品应在交付前完成SN信息采集工作。线下销售主体通过商户端云闪付小程序扫描商品SN条形码,系统实时反馈核验结果;线上销售主体应准确记录每件补贴商品SN信息,及时上传平台核验。分体壁挂式和柜式空调的SN以内机为准,家用中央空调的SN以外机为准。对SN核验不通过的商品,销售主体不得安排交付,承办单位不予兑付补贴资金。
销售主体应对销售和送货人员开展SN识别与采集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准确识别商品SN,避免混淆其他编码。
第十三条 送货地址。销售主体应将消费者的真实送货地址信息完整、准确上传活动平台。地址信息应包含市、区、街道(乡、镇)、具体小区、门址等要素,严禁遗漏关键信息或录入虚假地址,确保地址可追溯、可核查。送货地址填写应坚持唯一性、连贯性原则,不得在具体门址信息中额外嵌套非本市地址、其他区域地址等内容,避免因地址信息混淆引发监管失控。对送货地址为虚假地址、不完整地址、非本市地址及外省市在津飞地地址的违规订单,不予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激活验证。为确保补贴资金真正用于广大消费者,防范不法人员借机套取补贴,恶意囤货,杜绝虚开发票、一机多卖等问题发生,在商品交付给消费者前,数码和智能产品销售主体应协助消费者对所购补贴商品进行激活,按要求采集商品相关信息,拍摄激活后的商品照片,并将相关信息和照片上传至活动平台核验留存。对不按要求拍摄验证照片的订单,承办单位有权不予兑付补贴资金。鼓励品牌厂商、电信业务运营商发挥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手段丰富激活验证方式,提高补贴资金审核效率。
第十五条 工作要求。活动各参与主体要自觉遵守和落实活动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市商务局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统计、评估、审计等相关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补贴活动相关的票证、台账和相关数据等材料和信息,并确保相关材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合法、有效。要做好补贴活动政策宣传。及时妥善处理好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对在活动中获取的消费者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退出机制。参与主体在活动过程中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违反工作要求、不配合相关工作,或因自身原因造成活动出现重大问题的,市商务局有权暂停、终止其活动参与资格,责令赔偿相关损失,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参与主体因故自愿退出的,可随时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退出申请,说明退出原因及相关情况。市商务局收到申请后,将终止其参与资格,更新相关公示名单,并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清算工作。参与资格终止后,不免除该主体在参与活动期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须知由天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