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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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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救济渠道信息
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1-09-01 10:32
1. 行政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天津市人民政府。
2. 行政诉讼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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