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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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救济渠道信息
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1-09-01 10:32

1. 行政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天津市人民政府。

2. 行政诉讼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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