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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13 15:25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天津市

促进会展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资金支持推动我市会展经济发展,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24年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25610

(联系人:市商务局闫文瑾;联系方式:022-63085591;

          市财政局赵成涛;联系方式:022-59032606)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

申报指南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24年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请各单位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申报。

一、政策依据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支持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天津市举办的展会项目,申报支持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支持在津举办的展览项目。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展期3天以上(含3天)的商业性展览项目,对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不满1万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对展览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不满10万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给予每万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贴。对10万平方米以上不满20万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给予每万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万元资金补贴。对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给予每万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万元资金补贴。室外展览面积按50%折算计入展览总面积。对每年在津举办两届或以上的展览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两届。

(二)支持现有展览项目扩大规模。在我市专业展馆连续举办的商业性展览项目且面积较上届增长的,对增长面积部分在第一条奖励标准基础上,给予新增每万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该项支持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在津新办展览项目。对在我市专业展馆新举办且办展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性展览项目,给予连续办展不超过三年的培育期(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支持,在培育期内,每年在第一条奖励标准基础上,奖励额度上浮60%。

第(二)项和第(三)项不可同时支持同一展会项目。

(四)支持展览项目品牌化发展。对本年度“天津市品牌展会”,在第一条奖励标准基础上上浮30%,该项支持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会展业国际化发展。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在津举办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津举办的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国际会议给予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市举办,有国际、国内500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国内外院士总计10人(含)以上出席,且在我市酒店住宿房间累计达到500间夜数的商务性、专业性会议项目,按实际缴纳会议场租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奖励,该项支持金额单个项目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展会项目主办单位或实际承办单位,同一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申请,承办单位申报项目须由主办单位开具书面同意函。

(三)申报单位及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天津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

(四)我市专业展馆(已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为: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梅江会展中心、龙顺文体会展中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持资金不予支持:

1.成就展、文化节庆、科普、人才交流会、体育活动、美术艺术展及有关赛事中带有的展示展销活动等项目;

2.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或其他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

3.未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商业性展览项目;

4.展览会举办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

5.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核查途径:信用中国;

6.存在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指所有申报项目均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结、项目详细费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请金额(体现支持范围)等;

2.展览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3.场地租赁合同和缴费凭证原件(审核后退回)、缴费凭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证明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5.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见附件2);

6.展览项目绩效评价表(见附件3);

7.展览活动总体方案;

8.多方主办的展会应提交申报主体有关协议,由承办单位申报的需由主办方出具委托承办证明材料。

9.账户存根(见附件4)。

(二)项目申请专项材料,指除提交“(一)基本材料”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按以下不同申报项目要求提交的资料。

1.支持现有展览项目持续做大做强项目需提供:

(1)上一年度展会主办单位与专业展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相关缴费凭证复印件;

(2)上一年度展会绩效评价表。

2.支持在津新办展览项目需提供:

(1)在展览项目申报表(附件1)“已举办总届数”中,标明在津首届举办;

(2)提供在津首届举办的宣传佐证材料;

(3)在承诺书中增加:连续三年不改变展会主办单位、展会名称和展会题材。

3.支持“天津市品牌展会”需提供:

(1)提供荣获“天津市品牌展会”证书复印件。

4.支持会展业国际化发展的项目需提供:

(1)参会人员名单(含国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等)和报名表(复印件);

(2)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3)会场设计平面图及五张以上会议现场照片,包括主席台、会场全景、会场前后布景、嘉宾发言照片等;

(4)会议总结报告;

(5)申报“UFI认证”的展览项目,需提交UFI认证证书复印件。

(6)申报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国际会议,需提交ICCA认证证书复印件。

(7)申报有国际、国内500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国内外院士总计10人以上参会的会议,需提交上述人员名单(含国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等);提交会议期间住宿合同、发票和住宿人员名单(需体现住宿达500间夜数)。

以上材料应保证完整、真实、有效,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申报。同步申报电子版材料。

六、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于2025年6月16日至6月27日申报。申报材料送至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一楼大厅104室商务资金受理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22-58366504)。

(二)项目初审。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

(三)申报项目受理情况公示。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受理情况在天津市商务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四)专项审核。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五)项目公示。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资金申报指南和专项审核报告,梳理项目资金支持明细,对拟予支持的项目资金,在天津市商务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六)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前,市商务局将对认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进行核查,如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对项目的资金支持。

附件:

1.展览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展览项目绩效评价表

4.其他单位账户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