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反倾销调查规则梳理

信息来源:上海公平贸易 【2023-12-05】


编者按: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盛行,贸易救济案件高发。上海市浦东国际商会,自承接上海中小企业经贸摩擦法律服务项目以来,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指导下,持续开展涉外法律公共服务,助力企业应对国际贸易风险。为帮助企业更好运用国际贸易救济规则,防范海外经营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年上海市浦东国际商会联合专业贸易救济律师团队推出《国际贸易救济规则动态简报》,第六期聚焦:印度反倾销调查规则。

一、背景

印度是南亚次大陆最大的国家,也是WTO、G20、金砖国家组织和上合组织等多边国际组织成员。中印双边贸易关系可谓合作与竞争、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关系。一方面,2022年中印双边贸易额达到破纪录的1359.84亿美元,其中中国对印出口额1185.01亿美元。2021至2022财年,中国为印度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位居印度进口来源地的第一位和出口去向地的第三位。

另一方面,印度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根深蒂固,对外频繁发动贸易摩擦和贸易救济措施。2014年以来,印度贸易救济立案数量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印之间贸易逆差不断扩大,印度对华贸易摩擦颇有愈演愈烈之势。仅2023年9月下旬,印度在10天内接连对华发起十余起反倾销调查,中国对印出口贸易额的节节升高,和印度对华贸易摩擦的步步惊心形成了鲜明对比。

二、印度反倾销调查体制概述

(一) 法律渊源

印度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法律渊源包括1975年《海关关税法》和1995年《海关关税<对倾销产品倾销的认定、反倾销税的计算和征收及损害的确定>规则》 (以下简称《反倾销规则》) 。

1975年《海关关税法》第 9A 条、第9B 条和第 9C 条对贸易救济做出了基础性规定,而《反倾销规则》则在海关关税法的基础上,针对反倾销的实体和程序有关问题制定了相关细则。

(二) 调查和征税主管部门

目前,印度国内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政府部门是印度商业和工业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简称“印度商工部”或“商工部”),具体负责部门则是下辖的贸易救济总署(Directorate General of Trade Remedies,以下简称“DGTR”或“印度调查机关”)。

DGTR整合了之前由印度原有各个部门分别履行的职能,统一负责印度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实施。具体到反倾销领域, DGTR的职责包括:调查进口产品倾销的存在、程度及影响;确定进口产品是否适用征收反倾销税;向财政部报告裁决结果,就反倾销税的征收金额和起征时间提出建议,以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复审。

在反倾销征税方面,印度财政部的税务司负责决定是否应当征收反倾销税及有关具体事宜、以及现行反倾销税到期后是否继续适用。

(三)司法救济部门

如果利害关系人对反倾销调查和/或征税决定,以及反倾销调查程序、倾销事实、倾销幅度和影响等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在财政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公告之日起90天内,就上述决定向关税、消费和服务税上诉法庭(Customs, Excise & Service Tax Appellate Tribunal,以下简称上诉法庭)提起上诉。如果对上诉法庭有关结论仍然不服的,可以逐级向高等法院(High Court)和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提起上诉。

三、 印度反倾销调查一般程序

(一) 立案

印度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

一是DGTR依据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的书面申请展开调查;此种发起方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最低产量比例条件,即:明确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企业产量至少占国内同类产品(like product)的25%,并且至少占明确发表意见(包括支持和反对)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产量的50%。此外,国内产业申请调查的,有关书面申请还须包含倾销、损害、二者因果关系三方面的证据支持。

二是DGTR根据海关提供的充足证据或从其他正当渠道获得的足够证据自行发起调查。

(二)填答问卷

DGTR会向涉案产品的进口商、外国出口商、外国生产商等利益相关方发出调查问卷。涉案企业原则上应在DGTR发布立案公告或将立案公告转交出口国外交代表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自身情况按时、准确并完整填答利害关系方登记表和调查问卷。

如果涉案企业未能及时填答和提交调查问卷,将会被视为不配合企业,并丧失实体及程序上的权利。印度的反倾销调查不存在预抽样程序,有意获得较低个别税率的企业须及时、准确和完整填答并提交相应的调查问卷答卷。提交完整答卷并被DGTR接受的应诉企业将适用单独税率或加权平均税率,该税率一般低于不配合企业所获得的惩罚性最高税率。需要注意的是,DGTR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会将涉案企业调查问卷中的出口数据与印度海关的进口数据进行比对。

(三)发布初裁

根据《反倾销规则》,DGTR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就个案公布关于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结果。换言之,印度反倾销调查并未将初裁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必要程序。初裁公告中应记录对国内产业损害的初步调查结论,包括关于倾销和损害的详细情况,倾销幅度的认定,以及相关证据被接受或拒绝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印度财政部有权根据初裁结论征收不超过初裁倾销幅度的临时反倾销税。

(四)终止调查的情形

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DGTR应当立即终止调查:

1. 申请方书面申请终止调查;

2. 倾销或损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没有理由继续调查;

3. 经调查后发现倾销幅度小于2%;

4. 有关国家涉案产品的的实际或潜在进出口数量未达到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3%(有关各国单独未达到3%但合计进出口量达到进口总量7%的不适用);

5. 调查后认定产业损害可以忽略不计。

此外,如果各方达成价格承诺的,DGTR可以暂停或终止调查。但实际操作中,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极少以价格承诺方式结案。

(五)核查

DGTR的具体核查方式包括现场核查和通过文件往来和视频会议进行的非现场核查。如果应诉企业数量较多,DGTR也可以抽取部分应诉企业进行核查。需要注意的是,印方开展核查的前提是涉案企业与所在国政府配合。如果中国涉案企业不配合印方核查,或者中国政府阻碍核查的,涉案企业所提交的全部或部分数据信息将被予以排除,并由DGTR根据可用事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裁定。

此外,特定情况下,DGTR也有可能在立案前就涉案产品及有关企业情况进行事前核查。

(六)听证会

《反倾销规则》第6条第(6)款赋予了DGTR召开调查听证会的裁量权。通常情况下,DGTR在各个调查案件中一般会安排适当的听证程序并由各个利害关系方发表意见。但是,根据,《反倾销规则》要求,各利益相关方在听证会上发表的口头意见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在听证会后提交。

(七)终裁披露

在作出终裁之前,DGTR应以终裁披露的方式,将正在审议并作为裁决基础的事实信息通知所有利益相关方。具体披露的事实信息包括关于:

1. 本案调查基本信息,包括基本程序(包括有关复审此前的历次调查程序)、涉案产品情况和范围、国内产业立场等;

2. 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有关情况;

3. 损害评估计算方法和倾销与损害间因果关系;

4. 对本案非损害价格(Non-injurious price)的认定方法。

(八)终裁

DGTR须在展开调查之日起1年内(特殊情况下,经印度财政部批准可以再延长6个月),决定倾销是否成立,向印度财政部提交终裁建议,并发布相关公告。终裁公告中除包括此前终裁披露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披露后有关各方提交的法律意见,以及对于是否征税和征税幅度的意见。

四、印度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和特殊问题介绍

(一)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涉及到反倾销调查中对于正常价值的认定标准。根据《反倾销规则》,“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任何被调查机关认定为没有遵循有关成本或价格构成的市场原则,进而导致其产品销售价格不能反映该产品的公平价值的国家。

对于在反倾销调查发起之前三年内曾经被印度或任何其他WTO成员国认定或视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在该次调查中原则上将被推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除非相关国家或该国涉案企业能够通过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撤销上述推定的有关条件,包括:

1. 应诉企业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的决定,是按照反映供求情况的市场信号(market signals)做出的,国家在这方面没有重大干预,且主要投入的成本总体上反映了市场价值;

2. 应诉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特别是资产折旧、其他冲销、易货贸易和通过债务清偿支付等并未受到非市场经济体制度的严重扭曲;

3. 应诉企业依照破产法和财产法,确保企业经营的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

4. 汇率转换依据市场汇率进行。

印度官方至今没有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印度调查机关目前原则上仍将中国推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鉴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反倾销调查中的重要性,参考上述标准进行市场经济抗辩一事应当作为对印反倾销应诉的重点课题看待。

此外,根据《反倾销规则》规定,如果其他WTO成员国在有关调查公开文件中公布了其市场经济相关分析方法,并据此在反倾销调查层面上将有关国家视为或者决定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印度调查机关也可以据此将该国在当起调查中视为市场经济国家。换言之,如果企业能在其他WTO成员国反倾销调查中成功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进行证明或抗辩,则该公示调查结论理论上也可在印度反倾销调查的抗辩中起到辅助作用。

(二)在反倾销调查中不设预抽样程序且较少适用抽样程序

部分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为减轻调查负担考虑,在涉案企业数量过多时,可能会采用抽样调查程序,即,首先由各个企业通过填答数量金额问卷等方式进行预抽样,再由调查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抽样程序并向抽样企业发放问卷。

与上述模式不同,印度反倾销调查不设预抽样程序,全体应诉企业均须完整填答倾销问卷。DGTR将视答卷情况,考虑是否需要适用抽样程序。但在印度反倾销实践中,最终适用抽样程序的案件数量十分有限。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印度调查机关会根据每家应诉企业自己的出口数据为其计算倾销幅度并给予其单独税率。据统计,在2020年以后立案的印度对华反倾销原审案件中,印度调查机关均未适用抽样程序。

(三)立案公告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的可能性

反倾销调查的涉案企业是指在调查期内向印度出口过涉案产品的企业。立案公告上会列出所谓的涉案企业的名单,但该名单往往是由起诉方通过自己的渠道搜集并提供的,可能与真正的涉案企业并不完全相符。有些企业虽然被列在名单上,但其实在调查期内并未出口过涉案产品,原则上不属于涉案企业;而有些企业虽然没有被列在名单上,但在调查期内出口过涉案产品,原则上属于涉案企业。对于本企业的实际涉案情况,仍需有关企业在关注立案公告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确认。

(四)注重答卷完整性与数据一致性

在实际操作中,DGTR注重问卷答复的完整性。例如,DGTR会要求应诉企业及其对印出口涉案产品的关联/非关联贸易商(无论该贸易商是否位于印度)均需配合填答问卷。如相关企业没有配合填答问卷,DGTR可能由此认定“价值链条”不完整,从而影响DGTR对应诉企业配合程度的认定。如果应诉企业未能及时提交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的调查问卷,DGTR则可能采用“可得事实”(通常为申请人提供的,总体不利于应诉企业的事实)作为裁决依据,从而导致对应诉企业不利的后果。

此外,DGTR在实际操作中还会关注中国应诉企业出口数据和印度海关进口数据一致性,并且尤其重视价格异常、产能状况情况。

(五)出口商问卷中对于关联进口商信息的关注

现行的印度反倾销出口商问卷中,在收集出口商信息的基础上,还新增了关联进口商需要填报的问卷内容,如果应诉企业系通过印度的关联进口商,例如设立的印度子公司,进行进出口贸易,则该部分的问卷信息必须由关联进口商提供。

(六)公共利益与部门制衡现象

如前所述,印度反倾销制度中,调查机关为印度商工部下属的DGTR,而征税决定机关为印度财政部。实际操作中,印度财政部在考虑下游用户公共利益后,最终将可能做出不采取反倾销征税措施的决定。因此,如果应诉企业能够积极与印度进口商和下游产业主体协作,从“公共利益”和“产业链平衡”等角度向印度财政部阐明实施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印度的公共利益,将可能促使印度财政部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定。

专业支持:大成DENTONS和美瑞MMM贸易救济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公平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