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政策解读
来源:市商务委电商处
发布时间:2018-03-16 00:00
一、项目支持方向
1、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2、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4、网络综合型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5、大型电商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需要特别说明,“网络综合型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是2018年新增项目支持方向。
二、资金支持标准
按照项目建设实施中直接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软件)购置、系统和软件委托开发、服务器租赁及宣传推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不含宣传推介费用、大型电商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不含系统和软件委托开发、服务器租赁及宣传推介费用)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比例支持,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其中,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网络综合型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大型电商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三、2018年申报指南主要变化
1、增加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支持条款。对2017-2018年度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的项目,对应项目的最高支持资金上浮20%(适时按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考核评估通知要求,未及时提供相关自评材料或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示范企业,不适用本条);
2、调整支持费用周期。费用支持周期由之前12个月调整为9个月,支持费用发生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3、细化纳统填报要求。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从事实物商品销售)、大型电商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作为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2018年3月31日前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并按要求填报“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等相关数据;
4、明确提升改造项目申报条件。提升改造项目的线上年交易额、线上年销售额、年服务收入相较于上一次申报需提升30%。
四、申报程序
2018年天津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项目分类管理方式由因素分配类调整为建设资助类实施,由市商务委统一组织,具体申报程序步骤见申报指南。
五、申报时间安排
2018年4月15日前,区属企业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项目申报材料要求,报送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一份)。2018年5月15日前,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属企业集团)向市商务委报送本区(市属企业集团)通过初审的项目情况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