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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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2018年天津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0-0011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规范电子商务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项目支持方向和建设标准
  (一)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1. 第三方平台指独立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网站、手机APP,平台上应有一定数量真实、可维持平台正常运转和持续经营的网络商店;
  2. 网络批发第三方平台应是纯现货交易平台,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3. 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
  (二)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1. 自营平台指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上建设的具备交易功能的网站、手机APP,以及在网络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网络商店;
  2. 网络批发自营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网络零售自营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1.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为其他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的代运营、平台开发、网络推广、培训咨询的企业;
  2. 项目期内服务企业的客户数不少于5个(以签订合同为准),至少有2个为本市知名品牌和企业深度服务的成功案例;
  3. 项目期内承接的最大5笔(可以少于5笔)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的总价款不少于100万元,且列入认定的每笔合同申报前须至少已有15%款项支付到位。
  (四)网络综合型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1. 综合型平台指具备同时开展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电子商务服务等两种以上类型经营活动的网站、手机APP;
  2. 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交易额不低于2500万元,或年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五)大型电商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1. 在本市注册独立法人,负责区域结算、运营、物流业务,具备一定区域辐射性;
  2. 企业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额(在本市结算)不低于2亿元。
   二、资金支持标准
  (一)对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网络综合型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实施中直接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软件)购置、系统和软件委托开发、服务器租赁及宣传推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不含宣传推介费用)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比例支持,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其中,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网络综合型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二)对大型电商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实施中直接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软件)购置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比例支持,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每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三)对2017-2018年度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的项目,对应项目的最高支持资金上浮20%(适时按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考核评估通知要求,未及时提供相关自评材料或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示范企业,不适用本条)。
  (四)项目费用支出主体(发票抬头)需与项目申报单位一致,费用发生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要求每笔费用应合同、发票、支付凭证齐全。
  (五)宣传推介费用,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推广以及网络搜索的竞价排名、知名大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引流费用。
  (六)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企业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本市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三)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和经营资格。
  (四)五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从事实物商品销售)、大型电商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作为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2018年3月31日前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并按要求填报“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等相关数据;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网络综合型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的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统计工作。
  (六)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网络综合型平台涉及独立电子商务网站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取得由天津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ICP证书或ICP备案证明;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络商店的项目申报单位,其网络商店注册的公司应是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以上公司均须是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公司。
  (七)项目电子商务线上年交易额、线上年销售额、年服务收入、项目期以2017年度全年为准;提升改造项目的线上年交易额、线上年销售额、年服务收入相较于上一次申报需提升30%。
  (八)除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外,不支持代运营企业申报项目。
  (九)本指南不适用跨境电商企业申报。
   四、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项目申报材料由A4纸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公章,有封面封底(淡蓝色)。
  (一)2018年天津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书(附件1-1);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相关商品、服务的网络经营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相关线上年交易额、线上年销售额、年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相关票据、系统后台截图);
  (六)要求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的项目申报单位,已纳统的证明材料(填报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表的网站截图);
  (七)涉及独立电子商务网站的项目申报单位,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或备案证书的复印件(查询国家工信部ICP的网站截图);
  (八)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附件1-2),每项费用明细表后附相关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九)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复核通过,参加项目评审前提供);
  (十一)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的申报单位,另需提供项目期内相关客户名单、合同文本复印件、服务款项凭证复印件、成功案例材料。
  (十二)大型电商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另需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的复印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复印件、能够反映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概貌及运转场景的照片。
   五、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2018年4月15日前,区属企业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项目申报材料要求,报送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二)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区属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对市属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项目审核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市属企业集团)在项目申报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2018年5月15日前,向市商务委报送本区(市属企业集团)通过初审的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1-3)、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市商务委在天津商务网上对项目受理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的申报项目列入电子商务项目库。
  (三)项目复核。市商务委按照有关规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在项目申报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四)项目评审。对复核通过的项目,市商务委通知相关项目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市商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专家评审。现场评审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多媒体课件、项目相关发票原件、财务凭证及账簿等。
  (五)项目验收。市商务委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采取审查验收材料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建设内容、资金投入与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与验收。
  (六)资金分配。市商务委根据年度资金预算、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天津商务网进行公示。
  (七)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送交资金拨付文件,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商务促进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市属企业集团)应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联系人: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吴  诤
  联系电话:58665665  
  传    真:58665953
  电子邮箱:sdzswc@163.com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肖  波
  联系电话:2339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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