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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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商务局关于2026年天津市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细则的公告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8811Q/2026-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商流通〔2026〕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商贸口岸\内贸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商务局关于2026年天津市数码和智能产品

购新补贴活动细则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及商务部等部门工作要求,进一步增进民生福祉,有效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绿色智能消费升级,市商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6年天津市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现将《2026年天津市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细则》公开发布。请广大消费者和参与活动的各相关主体按照活动细则参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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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业处 高展涌;咨询电话:022-23537159)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天津市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

活动细则

为规范开展2026年天津市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经营主体合规参与、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对象。本次活动的补贴对象为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消费者。订单送货地址须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活动时间。本次活动自2026年2月1日11时启动,按月制定补贴资金投放计划,控制活动节奏,确保活动全年平稳有序实施,最晚于2026年12月31日(含)结束。

第三条 补贴范围。本次活动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的手机、平板电脑(含平板类学习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在全国范围内,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

产品最终销售价格是产品扣除销售主体、电商平台等各类优惠后的实际成交价格。金融机构在支付环节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抵减补贴计算基数,不影响消费者享受补贴。

第四条 兑换券申领。为保障活动全年平稳有序开展,市商务局根据可用资金规模,按月制定补贴资金投放计划,定量发放线上和线下消费渠道的补贴资格兑换券(以下简称“兑换券”),先到先得,发完即止。

兑换券区分线上、线下渠道,各渠道兑换券仅可兑换对应渠道的补贴资格。每张兑换券可兑换1个补贴资格,1个补贴资格只能补贴1件商品。在本次活动补贴的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中,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在线上、线下渠道合计最多可兑换1个补贴资格。

参与活动的消费者通过云闪付APP“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小程序,申领线上和线下消费渠道的兑换券。活动期内,每月1日11时起发放当月兑换券,先领先得,发完即止,最晚当月底结束。兑换券限本人当月使用,过期作废。活动期内,每名消费者每月可申领兑换券不超过2张,全年累计不超过8张。兑换券领取后,无论是否使用、使用后是否发生退货,均计入个人全年累计领取额度,不退不补。

第五条 资格兑换。消费者申领兑换券成功后,可于当月通过云闪付APP“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小程序兑换相关品类补贴资格。用线上渠道兑换券兑换补贴资格时,消费者需指定具体使用的电商平台。消费者兑换的补贴资格限本人当月使用,过期后须重新申领兑换券,兑换后方可使用。补贴资格实行全国核验,已在外省市领取同品类补贴资格的,无法在本市重复兑换领取。

第六条 资格变更。已兑换但未使用的补贴资格,可在当月有效期内更换补贴品类。其中线上渠道的补贴资格,还可在当月有效期内更换指定的电商平台。

第七条 资格核验。为规范活动秩序,防范违规申领行为,保障补贴资源精准投放,在消费者兑换补贴资格、线下渠道核销补贴资格时,均须通过云闪付进行实名身份信息核验,确保补贴资格为本人领取和使用。兑换券申领时,平台将核验消费者地理位置信息。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费者,无法申领兑换券。

第八条 资格使用。线下消费时,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门店选购补贴商品,需出示云闪付APP生成的补贴资格二维码,经收银员扫码完成补贴资格核验后,支付时享受补贴立减;线上消费时,消费者需本人实名登录指定电商平台的“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专区”选购补贴商品,经系统后台自动完成补贴资格核验后,支付时享受补贴立减。消费者享受补贴立减后,对应补贴资格同步核销。

第九条 发票开具。本次活动所有销售发票均为数电发票。每件补贴商品须单独下单、支付及开票。严格执行“一个资格、一件商品、一份订单、一次支付、一张发票”的对应原则。发票内容应符合活动统一规范要求,票面金额为包含政府补贴在内的商品销售价格,发票抬头为消费者真实姓名。

第十条 送货地址。送货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有义务向销售主体提供真实、具体、有效的送货地址。现场自提商品的送货地址,以销售地点(自提点)地址为准。本市境内隶属于外省市管辖的“飞地”区域(如清河农场、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管理区等),不纳入本次活动实施范围。

第十一条 商品交付。为保障补贴资金按月有序投放,兑付及时,当月购买的补贴商品,应于次月7日(含)前完成送货并交付。消费者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兑换券申领、补贴消费及送货交付的时间,在购买补贴商品前,充分知悉活动关于商品交付的时间要求,配合销售主体按时完成送货和交付。销售主体应在销售前,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活动关于商品交付时间的要求,并与消费者就送货交付的具体时间,以及因故未能按时完成交付情况下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由此产生的纠纷,由消费者和销售主体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激活验证。为确保补贴资金真正用于广大消费者,防范不法人员借机套取补贴、恶意囤货,杜绝虚开发票、一机多卖等问题发生,补贴商品交付前,消费者应配合销售主体完成所购商品的激活操作,按要求采集相关信息,拍摄激活后的商品照片,并将相关信息和照片上传至活动平台核验留存。

拍照时,补贴商品为手机的,其屏幕应为显示拨号输入“*#06#”后的页面,其他品类补贴商品屏幕应为能显示其SN(产品序列号,下同)的页面。没有屏幕的智能手环、智能眼镜应先绑定手机,通过绑定手机的屏幕显示其SN信息。照片要求背景纯净(不得出现商品包装盒、购物单据、支付凭证、宣传物料等可能干扰信息识别的无关物品)、未经编辑、无遮挡,能显示补贴商品(通过绑定手机显示SN的,还应包括所绑定的手机)外观全貌,显示的相关号码、条形码信息清晰易辨认,禁止使用翻拍照片。

第十三条 商品退货。当月购买并已于次月7日(含)前完成交付的补贴商品,在次月15日(含)后,除质量问题外,一般不予退货。如因商品未按时交付或商品质量等问题确需办理退货的,经消费者与消费主体双方同意,应按照消费者补贴立减后的实际支付金额,以“原路返回”方式办理退款。退货退款手续办理完成后,仍在补贴资格有效期内的,相应补贴资格即时恢复使用;已超出补贴资格有效期的,消费者需重新按活动要求申领兑换券,兑换对应补贴资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咨询投诉。消费者和相关经营主体需要咨询本次活动的相关政策,对相关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和建议的,可拨打市商务局活动热线022-23537155、022-23537159,或致电参与活动的销售主体、电商平台;如涉及云闪付使用等方面问题的,可拨打中国银联客服电话95516;如涉及补贴资格兑换券、补贴资格,及线下销售主体对接服务等方面问题的,可拨打银联商务客服电话95534或关注“银联商务95534”微信公众号,通过在线客服获得帮助。

本细则由天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