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市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市商务委电商处

发布时间:2018-03-19 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商务部等1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商建发〔2015〕30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力推进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8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商建字〔2016〕17号)有关要求,全力推动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现制定项目指南如下。
   一、支持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提升改造
  (一)支持内容
  支持本市企业对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提升改造,为本区农村产品电商上行提供咨询、运营、技术、宣传、培训等服务。
  (二)申报条件
  1.设立运营。申报单位应获得有农业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建设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授权。
  2.申报主体。(1)申报单位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2)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服务功能。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应立足“三农”特点,坚持公益性和微利原则,通过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公共服务体系,具备为农村各类经营主体和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品牌建设、营销策划、网销对接、技术支持、孵化培育、金融信用等服务功能。通过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解决方案,协调当地特色农村产品与电子商务服务资源和销售渠道对接,为当地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站式服务。
  4.设置要求。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有固定的场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置“XX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标识。(2)有专业的运营团队。(3)有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负责接待咨询。(4)有规范的服务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5)有开展培训的专门场所。
  5.已获得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支持标准
  对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2018年上半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1日,下同)的场地租金、中心装修、设备购置、开展培训和宣传推介的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40万元。场地租金按照2018年上半年实际发生的租金为准,其他相关支出涉及发票的费用以发票日期为准进行认定。开展培训的费用只支持讲课费和培训资料费。讲课费的补助标准参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讲课费和培训资料费坚持实报实销,按照相关票据给予补助。宣传推介费用,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推广费用。支持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土地房屋购置、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附件2-1)。
  2.有农业的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证明(包括区商务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委托函、授权书等)。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两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 所申报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内、外景照片(照片中要体现“XX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标识、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情况)、运作场景照片、组织活动照片。每张照片要有文字附注。
  6.项目支出清单(附件2-2),每类清单后附相关合同、发票的复印件。
  7.项目所有支出费用所涉及的设施设备及活动等的实景照片。每张照片要有文字附注。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所有申报材料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加封面封底(淡蓝色),封面为项目申报书首页,一式一份,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
   二、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
  (一)支持内容
  支持本市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建设和提升改造。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2.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申报单位自营电商销售平台(包括自营电商网站、第三方平台开设的网店和手机APP)年自营电商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网上结算为准)。
  4.申报单位持有“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证书并利用自有电商销售平台销售相关农产品。
  5. 同一项目提升改造后,再次给予支持的,年电商销售额须比上次支持时考察的年电商销售额增长不低于30%。
  6. 已获得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支持标准
  对2018年上半年发生的项目建设实施中与电商销售平台建设直接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软件)购置、系统和软件委托开发、服务器租赁、网络宣传推介的费用和“三品一标”的认证费用以及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络商店缴纳的平台使用费,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30万元。支持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土地房屋购置、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附件2-1)。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两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申报单位电商销售平台的截图4张。其中含平台首页1张,自有“三品一标”农产品在平台销售的销售页面1张,购买支付页面1张(能反映平台具备网络支付功能),运营方系统后台管理界面截图1张。以上图片A4纸排版,每页纸排两张,每张图片要有文字附注。
  6.申报单位持有的“三品一标”农产品证书(截止2018年6月30日应在有效期内)。
  7.申报单位电商销售平台年销售额证明材料(相关票据、系统后台截图等)。
  8.项目支出清单(附件2-2),每类清单后附相关合同、发票的复印件。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所有申报材料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加封面封底(淡蓝色),封面为项目申报书首页,一式一份,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本市企业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2.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项目有可依托的电商平台,经营品类涵盖日用消费品、农资农具等。
  4.项目通过自建或合作,有可依托的物流配送体系。
  5.区内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运营数量不少于10家,初步形成立足本区的农村电商消费服务网络。
  6.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要求达到“五有四能”要求。“五有”即:有固定场所、有日常服务人员、有牌匾标识、有联网计算机、有电子展示屏。“四能”即:能帮助村民网上购物、能代收代发快递、能充值缴费、能持续运营(服务站经营人员能按业绩获得服务佣金)。
  (三)支持标准
  对2018年上半年新建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按照每站点8000元标准给予定额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4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附件2-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两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项目所依托电商平台的首页截图、能反映经营品类要涵盖日用百货、农资农具的截图。
  5.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情况汇总表(附件2-3)。
  6.每个新建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的内、外景照片。照片要求能反映每个乡村服务站的日常服务人员、牌匾标识、联网计算机、电子展示屏。每张照片要有文字附注。新建数量不足十家的,提供既有站点内、外景照片补足十家。
  7.所采用的物流配送体系情况简介,内容包括:是自建还是依托合作方,运营单位名称,物流配送体系规模大小,覆盖范围等。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用A4纸装订成册,加封面封底(淡蓝色),盖申报单位骑缝章,封面为项目申报书首页。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2018年6月2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项目初审。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后,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在项目申报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18年7月10日前,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提交本区的项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市商务委在天津商务网公开项目受理情况。
  (三)项目复核。市商务委按照有关要求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项目专项审计。对复核通过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照市商务委的有关要求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交市商务委。
  (五)项目评审。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时,申报单位应提供反映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多媒体演示文稿、项目相关财务票证的原件和账簿等。
  (六)项目验收。市商务委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采取审查验收材料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建设内容、资金投入与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与验收。
  (七)资金分配。市商务委根据资金预算、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天津商务网上进行公示。
  (八)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送交商请拨付资金文件,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商务促进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联系人: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高展涌
  联系电话:58665933  
  传    真:58665953
  电子邮箱:gaozhanyong@shangwuju.tj.gov.cn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肖  波
  联系电话:23391879


  

商务要闻

公示公告

使用外资

对外贸易

商贸流通

电子商务

2018年天津市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市商务委电商处

日期:2018-03-19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商务部等1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商建发〔2015〕30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力推进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8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商建字〔2016〕17号)有关要求,全力推动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现制定项目指南如下。
   一、支持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提升改造
  (一)支持内容
  支持本市企业对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提升改造,为本区农村产品电商上行提供咨询、运营、技术、宣传、培训等服务。
  (二)申报条件
  1.设立运营。申报单位应获得有农业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建设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授权。
  2.申报主体。(1)申报单位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2)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服务功能。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应立足“三农”特点,坚持公益性和微利原则,通过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公共服务体系,具备为农村各类经营主体和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品牌建设、营销策划、网销对接、技术支持、孵化培育、金融信用等服务功能。通过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解决方案,协调当地特色农村产品与电子商务服务资源和销售渠道对接,为当地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站式服务。
  4.设置要求。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有固定的场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置“XX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标识。(2)有专业的运营团队。(3)有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负责接待咨询。(4)有规范的服务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5)有开展培训的专门场所。
  5.已获得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支持标准
  对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2018年上半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1日,下同)的场地租金、中心装修、设备购置、开展培训和宣传推介的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40万元。场地租金按照2018年上半年实际发生的租金为准,其他相关支出涉及发票的费用以发票日期为准进行认定。开展培训的费用只支持讲课费和培训资料费。讲课费的补助标准参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讲课费和培训资料费坚持实报实销,按照相关票据给予补助。宣传推介费用,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推广费用。支持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土地房屋购置、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附件2-1)。
  2.有农业的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证明(包括区商务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委托函、授权书等)。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两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 所申报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内、外景照片(照片中要体现“XX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标识、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情况)、运作场景照片、组织活动照片。每张照片要有文字附注。
  6.项目支出清单(附件2-2),每类清单后附相关合同、发票的复印件。
  7.项目所有支出费用所涉及的设施设备及活动等的实景照片。每张照片要有文字附注。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所有申报材料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加封面封底(淡蓝色),封面为项目申报书首页,一式一份,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
   二、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
  (一)支持内容
  支持本市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建设和提升改造。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2.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申报单位自营电商销售平台(包括自营电商网站、第三方平台开设的网店和手机APP)年自营电商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网上结算为准)。
  4.申报单位持有“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证书并利用自有电商销售平台销售相关农产品。
  5. 同一项目提升改造后,再次给予支持的,年电商销售额须比上次支持时考察的年电商销售额增长不低于30%。
  6. 已获得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支持标准
  对2018年上半年发生的项目建设实施中与电商销售平台建设直接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软件)购置、系统和软件委托开发、服务器租赁、网络宣传推介的费用和“三品一标”的认证费用以及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络商店缴纳的平台使用费,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30万元。支持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土地房屋购置、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附件2-1)。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两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申报单位电商销售平台的截图4张。其中含平台首页1张,自有“三品一标”农产品在平台销售的销售页面1张,购买支付页面1张(能反映平台具备网络支付功能),运营方系统后台管理界面截图1张。以上图片A4纸排版,每页纸排两张,每张图片要有文字附注。
  6.申报单位持有的“三品一标”农产品证书(截止2018年6月30日应在有效期内)。
  7.申报单位电商销售平台年销售额证明材料(相关票据、系统后台截图等)。
  8.项目支出清单(附件2-2),每类清单后附相关合同、发票的复印件。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所有申报材料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加封面封底(淡蓝色),封面为项目申报书首页,一式一份,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本市企业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2.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项目有可依托的电商平台,经营品类涵盖日用消费品、农资农具等。
  4.项目通过自建或合作,有可依托的物流配送体系。
  5.区内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运营数量不少于10家,初步形成立足本区的农村电商消费服务网络。
  6.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要求达到“五有四能”要求。“五有”即:有固定场所、有日常服务人员、有牌匾标识、有联网计算机、有电子展示屏。“四能”即:能帮助村民网上购物、能代收代发快递、能充值缴费、能持续运营(服务站经营人员能按业绩获得服务佣金)。
  (三)支持标准
  对2018年上半年新建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按照每站点8000元标准给予定额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4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附件2-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两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项目所依托电商平台的首页截图、能反映经营品类要涵盖日用百货、农资农具的截图。
  5.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情况汇总表(附件2-3)。
  6.每个新建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的内、外景照片。照片要求能反映每个乡村服务站的日常服务人员、牌匾标识、联网计算机、电子展示屏。每张照片要有文字附注。新建数量不足十家的,提供既有站点内、外景照片补足十家。
  7.所采用的物流配送体系情况简介,内容包括:是自建还是依托合作方,运营单位名称,物流配送体系规模大小,覆盖范围等。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用A4纸装订成册,加封面封底(淡蓝色),盖申报单位骑缝章,封面为项目申报书首页。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2018年6月2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项目初审。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后,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在项目申报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18年7月10日前,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提交本区的项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市商务委在天津商务网公开项目受理情况。
  (三)项目复核。市商务委按照有关要求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项目专项审计。对复核通过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照市商务委的有关要求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交市商务委。
  (五)项目评审。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时,申报单位应提供反映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多媒体演示文稿、项目相关财务票证的原件和账簿等。
  (六)项目验收。市商务委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采取审查验收材料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建设内容、资金投入与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与验收。
  (七)资金分配。市商务委根据资金预算、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天津商务网上进行公示。
  (八)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送交商请拨付资金文件,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商务促进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联系人: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高展涌
  联系电话:58665933  
  传    真:58665953
  电子邮箱:gaozhanyong@shangwuju.tj.gov.cn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肖  波
  联系电话:2339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