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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老字号焕新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08 16:28

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老字号焕新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振兴老字号的工作要求,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流通规发202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加强老字号动态管理,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建设自主品牌、全面促进消费、坚定文化自信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决定自2024年开展津门老字号焕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组织保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字号发展,将振兴老字号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重要任务。开展津门老字号焕新工作,是落实盘活老字号存量资源、激发老字号消费潜力、培育老字号发展动能的重要举措。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保证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加强统筹协调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老字号发展的特点,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注意发挥有关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密切配合市商务局开展的系列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深入挖掘老字号品牌故事,扩大老字号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老字号、发展老字号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做好近期主要工作

(一)健全组织。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将《津门老字号工作联系表》(附件1)于9月30日前反馈市商务局。

(二)推荐申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津门老字号认定相关要求》(附件2),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津门老字号,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审慎提出初审意见。前六批津门老字号(不包括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已经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自动列入津门老字号名录。)需参加重新认定工作,不参加重新认定的,不再列入津门老字号名录。请于10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商务局。

附件:

1.津门老字号工作联系表

2.津门老字号认定相关要求

3.津门老字号申请书(申报企业填写)

4.津门老字号初审汇总表(区商务主管部门填写)


                                            2024年9月24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服务处陈禄堃;联系电话:022-6308543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