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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规定,现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
2018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P020200520547869135210.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