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形成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代拟稿)》。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2月3日下班前,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予以反馈。
联系人:市商务局法规处 张凯
电话:022-58665615
传真:022-58665712
电子邮箱:zhangkai@shangwuju.tj.gov.cn
附件1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等部署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涉及对外开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资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通知如下:
对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02号)。
2.《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7号)。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2号)。
4.《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1号)。
5.《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67号)。
6.《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6号)。
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6号)。
年 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征求意见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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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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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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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要求: 1.请于请于2019年12月3日下班前反馈修改意见。 2.联系人:市商务局法规处 张凯,联系电话:022-58665615,传真:022-58665712,电子邮箱:zhangkai@shangwuju.tj.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