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
3. 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项目未申报其他财政资金。
二、支持范围及限额
1. 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等五个项目予以支持。
2. 对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在0.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保留到百位(向下取整)。
3. 对2023年海关统计进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的企业,每家企业全年支持资金总额(包括上述五个项目合计,下同)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重点培育的品牌和老字号企业上限为30万元人民币;未达到1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每家企业全年支持资金总额上限为3万元人民币;未达到10万美元的贸易型企业不予支持,若与生产型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或同属一个法人,则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对于2023年和2024年新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可按照2024年海关统计进出口额确定支持上限)。
4. 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对同一企业设定合理支持年限的有关要求,对于已申报2022年度和2023年度本项目且已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如2024年仍无海关进出口实绩,则不予支持。
三、申报程序
(一)注册登记
1. 企业可随时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网站(zxkt.mofcom.gov.cn)进行注册,每家企业仅可注册一次,长期有效。注册流程如下:
①点击首页“在线注册”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用户信息注册页面,按提示如实填写所有信息,完成新用户在平台的账号注册;
②完成注册后,页面将跳转进入应用选取页,用户需点击“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的业务申请,或者通过个人业务大厅首页左上角的“增加应用”,选择“综合业务”分类下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
③进入此应用后需逐项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不能空项)并提交,请企业自行保存好用户名和密码;
④返回首页点击“在线申报”登录企业账户—进入“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年度确认—点击“企业资质”—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
2. 完成网上注册后,携带下列材料到商务促进资金项目受理窗口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办理审证开通手续。
①企业注册登记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附件5)。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逐页加盖公章。
3. 企业如需变更注册信息或找回用户名及密码,请咨询窗口单位。
(二)项目申报
企业须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
1. 项目申报范围
2024年当年已实施完成的项目。
2. 项目申报时间
第一次申报时间: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
第二次申报时间:2025年1月2日至2月21日(需确认2024年进出口额的新企业请于该时间段申报)
如项目申报时间有变化,将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网站首页的“重要通知”栏目中告知。
3. 项目申报流程
企业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zxkt.mofcom.gov.cn)—点击首页“在线申报”登录企业账户—进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年度确认—点击“申报管理-资金拨付申报”—点击右上红色“资金拨付申报”—填报项目信息并提交—打印《资金拨付申请表》—在申报时间内,向窗口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详见各项目申报要求)。
(三)审核拨付资金
1. 窗口单位对申报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申报时间结束后,窗口单位汇总项目受理情况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为加强项目的审核管理,完善审核措施,市商务局建立项目抽查制度,重点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核,防止企业利用虚报金额、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在审核过程中如有问题,需进行延伸审核,申报企业须予以配合。
2. 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及政策文件规定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确定项目支持金额,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报企业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商务局贸发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邮编:300040)。
第一次申报项目预计公示时间:2024年11月下旬
第二次申报项目预计公示时间:2025年8月初
如公示时间有变化,将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网站首页的“重要通知”或天津市商务局网站首页的“公示公告”栏目中告知。
3.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向市财政局行函商请拨付资金。
四、有关要求
1. 加强诚信监管,按照我市诚信建设工作要求,对申报企业信用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三个平台进行核查。
2. 申报企业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采用虚报项目金额、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等手段骗取财政支持资金的企业,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业务咨询
1. 咨询电话:022-58366501、022-58366502、022-58366503、022-58366504。
2. 受理窗口:天津市商务局一楼大厅(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3.本指南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zxkt.mofcom.gov.cn)和天津市商务局网站(shangwuju.tj.gov.cn)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