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2-01-25 1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对全市商务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具有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特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商务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商务项目以及其他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

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决策。

第五条  办公室会同法规处负责组织编制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应当于每年31日前,向办公室提出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书面建议,包括建议决策内容、拟提请审议时间、建议理由及建议负责提请审议的处室。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相关处室未提出建议的,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局领导可以要求办公室直接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内容、拟提请审议时间和负责提请审议的责任处室(以下简称决策责任处室),经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415日前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  决策责任处室负责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相关单位、局机关处室意见。

第八条  决策责任处室、办公室、机关党办(党群处)、法规处按照职责,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二章公众参与

第九条  决策责任处室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责任处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十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天津商务网、天津商务微博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三)明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责任处室可以通过天津商务网、天津商务微博、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决策责任处室应当于听证会召开的20日前,通过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内容。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听证公告应当同时公布听证参加人名额、条件和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决策责任处室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听证会,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确定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以及决策事项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责任处室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责任处室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三条  决策责任处室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三章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决策责任处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参加论证的专家可以从市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局党组联系专家名录中相关领域随机选取,专业机构可以从相关领域名录中随机选取,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决策责任处室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提出论证意见。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对能够形成多数意见的论证,应当明确论证结论并如实记录少数人意见;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未通过。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可再次举行专家论证会。

第四章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可能引发网络舆情风险的,决策责任处室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风险评估程序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进行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应按照我市重大决策网络舆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和本局网络舆情管理工作有关制度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可以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七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

(三)评估结果;

(四)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风险等级,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作出决策:

(一)对于高风险的,作出不实施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二)对于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三)对于低风险且风险可控的,作出实施的决策。

第五章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决策责任处室应当对相关单位、局机关处室所提意见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梳理、综合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二十条  决策责任处室将决策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审议前,应当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审议。对国家、本市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请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决策责任处室将决策草案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相关单位、局机关处室对决策草案所提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社会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合理说明;

(五)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

(六)根据合法性审查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决策责任处室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规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予以退回。

决策责任处室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法规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法规处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第六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四条  决策责任处室将决策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审议,应当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要求提交的材料,连同法规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并提交办公室和机关党办(党群处)安排上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决策草案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

第二十六条  决策责任处室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天津商务网、天津商务微博或广播、电视、报刊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七章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决策责任处室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定期将决策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局领导进行书面报告。

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或者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的,决策责任处室应当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局领导同意,决策责任处室应当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有试点或试行期限要求的,试点或试行期限届满;

(五)其他确有必要的。

决策责任处室可以自行开展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对重大行政决策拟作适当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审议;对决策事项拟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情形,且情况紧急的,局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市商务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承办单

2.公众意见汇总处理表(参考样式)

3.专家论证意见汇总处理表(参考样式)

4.风险评估报告(参考样式)

5.重大决策网络舆情风险评估报告(参考样式)

6.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7.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表

8.决策后评估情况表(参考样式)

附件: